邓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我院(2012)郑民四初字第268-1号民事裁定和(2012)郑民四初协字第268-1号执行通知提出书面异议一案
| 邓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我院(2012)郑民四初字第268-1号民事裁定和(2012)郑民四初协字第268-1号执行通知提出书面异议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48:40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3)郑执异字第14号 |
异议人邓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江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方,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显军,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张建平,男,汉族,1973年8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会敏,女,汉族,1964年2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真宾,男,汉族,1972年8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丰卫,男,汉族,1970年6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超,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大奇,男,汉族,1952年10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丰国,男,汉族,1968年12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何汉振,男,汉族,1967年2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万和新,男,汉族,1965年2月11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学哲,男,汉族,1970年9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明伟,男,汉族,1966年11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青峰,男,汉族,1976年10月24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张建平申请执行王丰卫、王大奇、王丰国、何汉振、万和新、王学哲、王明伟、王青峰等人民间借贷一案中,异议人邓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对我院(2012)郑民四初字第268-1号民事裁定和(2012)郑民四初协字第268-1号执行通知书的查封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异议审查过程中,该查封行为到期,我院执行一庭重新作出一个新的查封行为。异议人认为原执行行为已经变更,申请撤回对原执行行为的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邓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邓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 健 审 判 员 许 立 代理审判员 潘瑞军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 记 员 朱 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