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与杨接彬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 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与杨接彬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49:56 |
| 柘城县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13)柘民初字第890号 |
原告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段超,系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计划,男。 被告杨接彬,男。 原告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杨接彬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红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本所为被告代理案件胜诉后被告拒不支付代理费20000元,为此起诉来院。 被告未答辩。 根据原告诉请,本庭归纳焦点为: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代理费2万元。原告对本庭归纳焦点表示无异议。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柘城县人民法院(2010)柘法再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2、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商民终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该证据证明内容:原告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在2010年代理杨接彬诉赵桂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诉讼标的26万元,并取得胜诉。赵桂山不服上诉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所律师孙计划又代理二审并取得胜诉。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再审和二审的法律服务活动,涉及标的为26万元。 3、河南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一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第(二)项法律规定。 证明内容和目的:原、被告由于其它原因,没有签订代理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在双方达不成协议情况下,法律服务费用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因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四份证据内容虽是客观真实,但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因双方未签订代理合同,又无其它证据能够证明代理费为2万元。 查明的事实:原告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计划2010年先后为被告杨接彬诉赵桂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及二审进行诉讼代理。被告支付了代理费4700元,现原告向被告追要剩余代理费,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而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4份证据,是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但并无证据能够证明代理费为2万元,庭审中原告已认可被告已经支付代理费4700元,所以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代理费2万元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宋红伟
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甫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