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克、许卫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张亚克、许卫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55:18 |
| 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254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亚克,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月25日被汝州市公安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卫涛,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汝州市公安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亚克、许卫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亚克、许卫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1月份一天,被告人张亚克在郑州市南四环一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处,从一陌生人手中以9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无合法效来历凭证的银灰色长安之星面包车。2008年12月1日被告人许卫涛在黄寨路口处以10500元的价格从张亚克手中购得该车。经查证,该车为新密市周XX于2005年2月28日停放在新密市新城幸福路被盗的面包车。经价格评估,该车辆价值1640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退给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亚克、许卫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张亚克、许卫涛的供述,被害人周XX的陈述,证人王XX、许XX、李XX的证言,汝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汝价鉴(2013)030号价格鉴定意见书,物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亚克、许卫涛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物品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能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亚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许卫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 延 兵
二O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武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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