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运明犯滥伐林木罪

文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2016-07-08 21:19
被告人张运明犯滥伐林木罪
提交日期:2013-08-20 09:55:20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汝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运明,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3年2月13日被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运明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运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20日,被告人张运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从张满粮手中购买的位于汝南县罗店镇张竹园村小魏庄庄西南的杨树124棵擅自砍伐。经鉴定立木材积为35.1239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运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张满粮、王全德、赵建军、赵红军的证言,汝南县林业局的证明、汝南县公安局罗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被滥伐的杨树林木伐根编号、根径及相应立木材积一览表、被滥伐的杨树立木材积测算报告、王全德及赵建军的辨认笔录、 赵建军、赵红军、王全德出具的证明、抓获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运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35.123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运明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运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林  森

二○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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