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志刚、毛建伟、尚巍、周飒赌博一案
| 武志刚、毛建伟、尚巍、周飒赌博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57:38 |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滑刑初字第412号 |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志刚,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9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8月9日经滑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建伟,男,1971年6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2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9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8月9日经滑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尚巍,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月1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9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8月9日经滑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飒,男,1989年01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月1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9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8月9日经滑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志刚、毛建伟、尚巍、周飒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志刚、毛建伟、尚巍、周飒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01月初的两个晚上,被告人武志刚伙同毛建伟组织多人,分别在两人联系的万古镇郭庄李国平家、上官镇兰一村庞亚伟家推牌九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5000余元、25000余元。 2013年01月初,被告人武志刚、毛建伟商量组织推牌九赌博抽头渔利,并约定赚钱后平分。2013年01月12日晚,被告人武志刚伙同毛建伟组织多人,在武志刚联系的万古镇武庄的武相美家推牌九赌博,被告人周飒受雇负责把水箱抽头渔利人民币26000余元。被告人武志刚先行拿走20000余元,其余6000余元被滑县公安局当场查获。 被告人尚巍在上述三次赌博中受雇于武志刚,负责暂时看管武志刚抽头的渔利。案发后,武志刚退出赃款25000元,被告人毛建伟退出赃款25000元,被告人周飒退出赃款61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志刚、毛建伟、尚巍、周飒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志刚、毛建伟、尚巍、周飒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参赌人员李**、武**、庞**、马**、乔**、韩**、苏**、武**、张**、乔**、李**、周**、位**、苏**等人的证言,滑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退赃票据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被告人武志刚、毛建伟、尚巍的户籍证明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志刚、毛建伟伙同尚巍、周飒以营利为目的,私设赌场,设定赌博方式,聚集不特定多人聚众赌博,从中获利,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志刚、毛建伟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退出赃款。被告人尚巍、周飒明知武志刚、毛建伟开设赌场组织赌博,仍帮助其抽头渔利、看管渔利,系赌博的共同犯罪,但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尚巍参与三次赌博犯罪,被告人周飒参与一次赌博犯罪,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四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志刚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 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毛建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 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尚巍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周飒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赌资56 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贾 佳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