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付荣奇犯容留卖淫罪一案
| 被告人付荣奇犯容留卖淫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0:07:33 |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0280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荣奇,女,1966年7月3日出生。该犯罪嫌疑人付荣奇于2013年5月4日因涉嫌容留卖淫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16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而后于2013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 (2013)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荣奇犯容留卖淫罪, 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永伟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马帅、被告人付荣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泌阳县辅声饭店的老板付荣奇自2013年4月份以来,容留曾某某在其饭店内务工时卖淫,卖淫女曾某某在付荣奇提供其住室房间内与嫖客进行性交易两次,卖淫女每次收取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荣奇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查俭法、曾某某的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4张、勘验、检查笔录等有关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荣奇以其饭店为场所容留卖淫女卖淫,被告人付荣奇之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荣奇犯容留卖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没有牟取利益,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对社会的实际危害,及被告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程度,被告人要求从轻判处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荣奇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9日起至 2013年7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田 永 伟
二O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柯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