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付青与被上诉人张健康、原审被告张玉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 上诉人赵付青与被上诉人张健康、原审被告张玉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0:12:56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一终字第77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付青,男,1972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祖强,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健康,男,1987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 原审被告张玉召,男,1950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赵付青与被上诉人张健康、原审被告张玉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3)牟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付青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祖强、被上诉人张健康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张玉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时程序有瑕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3)牟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付青预交案件受理费1638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袁 斌 审 判 员 钟晓奇 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世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