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江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13)汝民初字第791号民事裁定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张爱江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13)汝民初字第791号民事裁定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0:15:12 |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平民辖终字第3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爱江,男,1973年6月20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向阳,男,1979年9月27日生,汉族。 原审被告王政伟,男,1964年6月15日生,汉族。 上诉人张爱江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13)汝民初字第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爱江以被上诉人李向阳撤回起诉为由,于2013年8月15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爱江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爱江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卫国 审 判 员 赵国跃 审 判 员 赵 明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