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艳红与杨春营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扶沟县人民法院
2016-07-08 21:21
郭艳红与杨春营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20 10:16:37
扶沟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扶民初字第201号

原告郭艳红,女,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宝昌,男,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杨春营,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杨春平,女,1981年1月3日出生,大专文化,系被告之姐。

    原告郭艳红诉被告杨春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艳红及委托代理人郭宝昌,被告杨春营及委托代理人杨春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杨春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感情不合,经常生气吵架,杨春平及其母亲二人多次殴打我,由于婚前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杨春营离婚。

    被告杨春营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郭艳红与杨春营于2010年5月17日登记结婚,郭艳红婚前财产有:液晶电视一台,双缸洗衣机一台,箱柜一个,电动车一辆,电动三轮一辆(郭艳红已拉走),九条棉被(郭艳红已拉走)。郭艳红与杨春营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提出离婚,提供的两个证人与其有直接亲属关系,且二人仅是听说郭艳红说杨春营打她了,又未提供其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材料,且被告本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艳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艳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交诉状副本,上述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邹 长 虹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万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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