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常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2016-07-08 21:21
余常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20 10:17:40
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汝刑初字第16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常定,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三宝,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常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剑兰、杜小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常定及其辩护人李三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2日15时许,被告人余常定在未办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注册登记的福田谷神收割机在汝州市王寨乡温庄村温XX家承包的麦田地里作业。收割机倒车时,将在该麦田地里拾麦的温庄村村民陈XX轧伤。2012年6月11日,陈X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汝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认定,余常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学鉴定,陈XX死亡原因符合胸部肋骨多发性骨折、血气胸引起创伤性湿肺、呼吸功能衰竭。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余常定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温XX、张XX、马XX、贾XX、岳XX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提请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被告人余常定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余常定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我没有碰住陈XX,不认罪。

辩护人李三宝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证人温XX、张XX等人的证言相互矛盾,陈XX胸部肋骨多发性骨折、血气胸不是致命伤,不能排除陈XX的死亡是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过错或者医疗事故造成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庭对余常定作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日15时许,被告人余常定在未办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注册登记的福田谷神收割机在汝州市王寨乡温庄村温XX家承包的麦田地里作业。收割机倒车时,将在该麦田地里拾麦的温庄村村民陈XX(女,殁年70岁)轧伤。2012年6月11日,陈X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汝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认定,余常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学鉴定,陈XX死亡原因符合胸部肋骨多发性骨折、血气胸引起创伤性湿肺、呼吸功能衰竭。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余常定的供述。

2012年6月2日下午一点多钟,我开着我的绿色旧福田谷神割麦机到麦地割麦,我开到温庄村北边下田地时,被俺村温XX、尹二X等人拦住。于是,我就开始在下田地用我的割麦机割麦。我从北向南割,那里有好几家的地,我就挨着割。

我在下田地作业时,没有发生事故。我将温XX的麦子割完时(不知道几点),下车放麦子,我看见陈XX从温XX地中间从西头一个人走到地东头,然后就坐在地边了。我又准备开始割温XX南边的麦,这时,俺村尹二X嫌陈XX碍事,就将她拉起来。后来,我就不知道了。

我开拖拉机,办的拖拉机驾驶证,没有办割麦机驾驶证。农机局给过我事故认定书,我知道,我现在还向上级反映过。

当时,我一直开着割麦机,地里还有拉麦子的摩托三轮,有手扶式拖拉机,还有大三轮,割麦机就我一辆。后来,我知道陈XX死了,我不清楚陈XX是咋死的。我割的是温XX家的麦,民师一直跟着割麦机,他得扶压倒的麦子。他站在地西头,负责招呼两头。我没有碰住陈XX,如果是我碰住她,地里许多人看见,肯定会拦住我的车。24小时后,监理站才找到我说我碰住陈XX了。

2. 被害人陈XX的陈述。(汝州市农机监理站于2012年6月3日的询问材料,工作人员:贾XX、刘建军、马XX。)

2012年6月2日大约下午3点半左右,我在温庄村下田地拾麦,和我一起的有本村温国的娘、周永福的妻子、贾福林的妻子等五六人在地里拾麦。我拾麦的地方离收割机有丈把远,收割机倒车倒到我身上,我卷入收割机下边,收割机走后把我漏出来,然后,收割机司机的妻子尹X把我拉到地头。尹X说:“谁叫你在这里拾麦,我老忙”,就走了。我说:“你给我拉回去吧。”尹X说:“谁叫你来拾麦。”司机是我村的女婿,叫常定,一直没有下车,只管割麦。

大约两个小时后,一同拾麦的人,捎信给一家子叫岳三X的兄弟把我拉回家,找来同村的医生岳二X(平)给我看伤,她说伤势老重让快去医院。我的侄女女婿张明亮听到信后,开车把我送到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肇事车主一直没有来看过、问过和送过钱。我左肋骨伤断三根刺伤肺部出血。

3.证人证言。

(1)证人温XX的证言。

第一次证言(2012年7月27日在王寨乡温庄村作证。)

我听到陈XX死了,我不知道是怎么死的。那天下午大约是三四点的时候,我在我的麦地里,余常定的收割机在我的麦地里割麦。当时,地里很多人,我的麦割完了,收麦时看麦籽老少,一看是上麦的皮带轮坏了,我的半亩地只收了一百斤左右的麦。车停之后,余常定的孩子去买皮带轮,余常定在修皮带轮。这时,岳XX他娘喊着说:“我跌倒了,你赶紧给我拉起来。”我正在倒麦,我让尹光林给她拉起来了,把她扶起来之后,她自己走到地东头,然后她又去到地北边,之后的事我不知道了。

当时陈XX摔倒的地方,距收割机大约有十米以上。收割机在地头停的大概十几分钟,我一直跟着割麦机,没看见余常定的割麦机轧住人。

当时,附近地里就余常定的一台收割机,没有别的。在场的人不少,拾麦的老婆的有六、七个,还有大剌湾的五、六个人在等着割麦。俺村还有人在那等着割麦,具体就谁,时间长了,我说不清。

第二次证言(于2012年9月7日0时在汝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温泉中队作证。)

通过你们做思想工作,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以前向你们说了假话。

2012年麦天,六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的一天下午,俺村余常定开着他的收割机将我的麦子割完后,在地西边开始调头。调头时,向后边倒了一下车,正好我看见割麦机下边的出糠处碰住了俺村的陈XX,当时就把陈XX碰倒在地上,割麦机也停了,我开始倒我的麦子,陈XX也没有喊,我就对也在拾麦的尹光林说:“你去给她拉起来。”尹光林就到跟前,拉没拉我没有看见,我看见陈XX一会儿自己向地东头走了。这时余常定从割麦机下来开始帮我倒麦,我也没有向他说碰住陈XX的事,我也不知道余常定知道不知道,于是我就将我麦子装好拉回家了。

陈XX当时和几个老人在地里拾麦。当时尹X也去了,碰住陈XX时,她没有去。陈XX躺在割麦机后边有几分钟,时间不长。割麦机停下来,余常定从车上下来,在车外站着看水箱起热时,陈XX还在车后边地上躺着没有起来。当时割麦机是头朝东,后边朝西,割麦机下边出糠的部位碰住陈XX的。我不在意碰住陈XX的哪里。碰住陈XX的是余常定开的自己的旧的绿色或青色割麦机。我不清楚余常定是否知道碰住人了。碰住陈XX时,尹X还没有来。

我走时陈XX在北边的路边躺着。我没有去看陈XX哪里有伤,也没注意。我以前说没有碰住陈XX,是因为余常定人老臭,我烦他,我不想招惹他。余常定没有找过我,也没有允诺过啥,他也没有给过我钱。我这次说的是实话,是真话。我知道错了。

第三次证言(2013年6月14日当庭作证。)

当时割我的麦时我在后面跟着,快到西边时,有个姓段的说有个老婆倒了,叫我去拉她,我说你去拉吧。拉起来后,她正东走了,到东头时她坐下来,后来就不知道了。当时我没有看到余常定的车碰到陈XX。第二次供述时,办案人员把我铐住了,逼我说的,我当时是昧着良心说的,最后写的是他教我说的,我没有看过这份笔录,他咋教我我咋写,悔过书也是一字一句教我的。

(2)证人张XX的证言。

2012年9月6日中午,我从王寨乡温庄村贾二X砖厂附近过,看那里贴了两张悬赏告示,我一看,是今年麦天温庄北边地里轧住一个老太婆的事。我知道这事。我没想到老太婆死了,到现在几个月还没有埋,就给你们联系反映一下情况。当时,我在场,我从那里经过。

2012年5月底或者是6月初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中午吃过午饭一点多钟,我骑着摩托车到外边找割麦机给我割麦,我从娘庙到十字路村,又到龙山村,又到温庄村,从温庄村沿着水库坝向西看见西边(往大拉湾村去的路南边)有一台割麦机,我从远处看好像割麦机还在动,一会儿我骑到跟前,看见割麦机停在地东边的地边,我就停在离割麦机几米远的路上。这时,我看见有七、八个人(我都不认识)站在割麦机旁边,有四个人(我不认识,其中有一个几十岁的妇女),从割麦机后边底下拉出来一个老太婆(我也不认识),那个老太婆不停地喊:“老疼,老疼。”那四个人把老太婆从割麦机拉出来后,抬到路边的地上,我一看到这,心里有点怕,就骑上摩托车向西走。走不多远,我向后边一看,见割麦机开到路上向东走了,我就去大拉湾村找割麦机了。

我就见是一个很大年龄的老太婆,穿啥衣服我也忘了,有没有伤我也不知道,因为我没有去看。当时那块地里就这一台割麦机,是福田牌割麦机,很旧,是绿色。我不认识司机,当时的人我都不认识。我当时离割麦机有几米,不远,我停了有几分钟,我见出事就走了。割麦机的后边朝着路的方向听着。我看见那几个人从割麦机后边底下将老太婆拉出来的,不是从后轮子上抬出来的。我和当事人没有啥关系,都不认识,我来作证是因为想着老太婆死几个月了还没有埋,我心里过不去。

(3)证人马XX(汝州市农机监理站工作人员)的证言。

陈XX死亡是我参与调查的,这份笔录原件汝州市人民法院民三庭调走了。2012年6月3日上午十点多钟,我们单位接到报案,于是我就和贾XX,还有监理站其他人一块到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五楼23床见受害人陈XX,我们对陈XX进行了询问,我按她的原话进行了记录,她胳膊不会动,我就代签,由她自己按了手指印。

陈XX具体咋说的,我不记得了,我记得她说是余常定的收割机将她轧伤卷入收割机下边,余常定的老婆尹X将她扶到一边的。陈XX说她的肋骨断了,表皮伤我们不方便看。她说过啥我记不清了,具体内容以记录为准。

(4)证人贾XX(汝州市农机监理站工作人员)的证言。

2012年6月3日中午,我和本单位的马XX一同到第一人民医院对陈XX进行了询问,记录者是农机监理站执法队队长马XX。我和马XX在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五楼23床见到了受害人陈XX,我和马XX对陈XX进行了询问。我们询问陈XX时,陈XX当时神志清醒,能够如实陈述。陈XX当时说是余常定的收割机将也轧伤,卷入收割机下边,余常定的老婆尹X把她扶到了一边。陈XX说她的肋骨折了。受害者是女性,我不方便看。

(5)证人岳二X的证言。

2012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四点多钟,岳三太来到诊所对我说:“你奶奶让割麦机碰住了,她老是疼,你去看看吧。”我说:“行。”于是,我就和三太爷爷一块到他家。我进到屋里就听见三太的老婆在床上不停地喊:“老疼,老疼呀。”我走到床前,问她:“你是咋了?”她就说:“我在地里拾麦碰住了,胸部老是疼。”我用听诊器听听心跳正常,她家光线很暗,我也没有查看她的胸部,她要求让我给她开止痛药,我对她说:“你得到医院检查。”我才开药。这时,俺村岳占现也来了,占现也说让她到医院检查,三太爷家里也没有别人,我就给三太的儿子文奇、女儿打电话联系,让他们回来,联系完后我就走了。

当时她就说:“拾麦碰住了。”我是怕内脏出血,就建议她到医院检查。我没有仔细检查胸外部,但是没有见出血的地点。

(6)证人岳三X的证言。

我有点耳聋,那天是我把三太老婆陈XX从地里拉回家的。

2012年6月份正收麦时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下午三四点钟,我正在家里休息,俺村的贾老照的老婆到俺家对我说:“三太老婆在村北边下田地里倒了,三太不在家,你去把她拉回家。”我说:“行。”于是我就找到俺村岳占现,赶着她的毛驴车到下田地里,看到陈XX躺在路边麦地里。我走到她跟前,她说啥我也听不清,我就把她抬到车上拉回家。我问她:“你是咋躺那里了?”她说啥,我也听不清,占现对我大声说:“不是自己跌倒了,是割麦机碰住了。”

我当时到地里,陈XX躺在俺村温老白的大儿子家地里,俺村余常定的割麦机在别的没有割的地里停着,那块是一组的地,里边就余常定一台割麦机,地里也没有其他机械。

(7)证人尹X的证言。

2012年6月2日中午,我吃过饭后到俺村下田地给俺丈夫(余常定)送中午饭,我到下田地之后,俺丈夫正在开着割麦机给俺村温XX割麦,我看见有几个老太太在拾麦,温XX跟着割麦机在后面。这时,我看见三太的老婆从地中间一拐一拐(她的一条腿有病)走到地东头。我也走到地头,俺村的尹二X不让她去地头,影响拉麦。我听见有好几个人说三太老婆拾麦跌倒了。具体是谁说的我不清楚,这时割麦机漏麦了,俺丈夫、温XX在收拾麦子,我看也没事,就回家了。

当时,下田地没有其他机械。地里、地边有二、三十个人,我记不清了。我家的是红色福田谷神收割机,已经买三年了,是旧车,有没有证我不知道。

(8)证人尹光林的证言。

我知道陈XX是文奇的娘。我听说她死了,但不知道因为啥死了。

那天下午三四点,我也在下田地里拾麦,我看见文奇他娘在地上躺着,我说:“三嫂,咋着哩。”她说:“我摔倒了,不结局(可能是老疼,老严重的意思)。”我到她跟前准备搬她肩膀时,她自己又坐起来了。我转身又拾麦去了,别的我不知道了。

我没看见她是怎样摔倒的,麦茬可深,应该是自己摔倒的。割麦地里好些人,我没看见割麦机碰住她。我想着要是割麦机碰住她,也会有人乱喊叫。

我看见她摔倒的姿势是侧爬着。我喊“三嫂咋着哩”时,好像听见民师说一声:“你给她捞起来不中。”根据民师这句话,应该是他也看见文奇他娘摔那了。割谁家的麦,人家就不让进,割过去才能拾,地的主家和收割机上的人都喊着不让往近处去。

(9)证人岳XX的证言。

俺母亲是2012年6月2日下午在俺村北边下田地里拾麦子被王寨乡武庄村余常定开的割麦机轧伤了,后送到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我是6月10日从外地回来到医院,第二天,俺母亲陈XX经抢救无效死亡。

(10)证人张精的证言。

我没有和三太老婆一路过,碰见过。那天吃了中午饭我到下田地拾麦,三太老婆也在那里,地里就一台收割机,不知是谁的,到那后人老多,我去尹家坟拾麦了,陈XX出事听说了,怎样出的事不知道。

(11)证人岳占现的证言。

陈XX受伤我不在跟前。那天下午我家的羊生羊娃我在家招呼,本村岳三X到我家说:“占现,你把你的驴车套上,您三太婶子在下地不在动了,叫我给她拉回来”。我说行。我套了车,岳三X去地拉陈XX去了。时候不算太长,大约有一个小时岳三X把陈XX拉回来了,到家之后岳三X喊我让我招呼住,我就过去了。我给他招呼着,岳三X把陈XX背上到她屋里,陈XX说:直接把我放我床上吧,我动不成。放那之后岳三X问陈XX:你是咋弄成这,陈XX说:我是车碰住了。之后俺出来了,到院里春问我她说的啥,我声音高点给岳三X说:她说车碰住了。因为岳三X耳朵不好使,我声音大点给他说,他听见之后我们走了。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12)证人温二X的证言。

陈XX怎么死的我不清楚,但那天我在地里看割麦,下午的时候,我转到下田地时我看见陈XX在邻大路的地边处躺着,停一会本村的岳三X拉着毛驴车过去,岳三X问我说:俺嫂出事了,在哪里。我给岳三X指的地方,他老聋,他去拉她去了,我走了,别的啥事我不知道。岳三X拉陈XX时,地里有人割麦、拾麦,她跟前没有人。

(13)证人孙X的证言。

陈XX俺是一个村的,她是俺村岳三太的老婆,我(丈夫贾老照)喊她婶子。那是麦天的时候,我在地里拾麦,她当时也在地里拾麦,那天下午我去的晚,我刚走到俺村北下田地的格上,陈XX喊我说:文她娘(俺女儿叫文),这时我看见三太老婆在格子底下躺着,我说你咋着,她说:你给我找个车给我拉回去。我说:我咋拉你。她说:你回去喊一下你三太叔,你三太叔没在家喊一下卫旦(岳三X之子)。说了我回去喊三太叔,没找着,我又去喊卫旦,到卫旦家,我说:三太婶子下地回不来了,叫卫旦去拉她。春婶子说:卫旦不在家,叫给你春叔说。当时岳三X就在旁边,因为他耳朵不好使,用可大劲给他说他听不见,说了我就走了。岳三X怎么去拉三太老婆我不知道,回家之后,我没有在往下田地去,以后的事我不清楚。陈XX当时在地上躺着时,她躺的地方身边没有人,但地里有收割机,也有拾麦的人。我回去喊人时周围人也有人听见,但没有答腔。

(14)证人尹二X的证言。

具体时间我说不清,去年收割麦时我是用余常定的收割机。那天下午我去我的麦田里收割麦子,我去时余常定的收割机正在给温XX家割麦,我和温XX家的地隔一家。我在等着割我的麦时,我听见三太老婆喊我说:孩子你来扶我一下(因为按邻居我该喊她老奶奶),我到她跟前时我问她:你是咋着哩。她说:孩子你赶紧给我搀到格子上,我拌住麦茬摔倒了,这时我给她搀到格子上我割麦去了。就我自己在那里,别的也有拾麦的人,但我记不清就谁在场。我没有看见收割机碰住三太老婆。

4.书证。

(1)汝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案件调查报告  

认为余常定在没有经过培训、考试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操作未经注册登记的收割机下田作业,是引发本次农机事故的主要原因。且当天在事故发生地及附近麦田没有其它收割机和车辆下田作业。陈XX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所致的碰撞或挤压伤,其死亡原因符合胸部重度闭合性损伤。本次事故具有排他性。经研究认定陈XX的损伤是由余常定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收割机违章作业所致,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汝农机认字(2012)第1号农机事故认定书  

农机事故时间:2012年6月2日15时30分左右

农机事故地点:汝州市王寨乡温庄村下田地麦田

当事人:余常定,男,1962年2月10日生,住汝州市汝南办事处王寨村9组;陈XX,女,1942年1月23日生,住汝州市王寨乡温庄村3号院。

农机事故发生经过:2012年6月2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余常定无证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收割机在汝州市王寨乡温庄村下田地作业期间,将在该地块拾麦的陈XX碾轧致伤,陈XX在2012年6月1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事人导致农机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余常定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收割机违章作业,是引发本次农机事故的根本原因。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认定余常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处理人员:马XX  任定国  2012年6月18日

(3)现场照片及陈XX住院照片、悬赏公告照片、收割机照片  

(4)汝州市农机监理站的证明。经河南省农机监理站网上查询,汝州市汝南办事处王寨村9号院408号余常定未办理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未办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5)余常定的户籍证明

5.鉴定意见。

(1)平顶山金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尸表检验报告书,

平金正司鉴所【2012】尸鉴字第085号。

分析说明:根据现场尸表检验,结合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资料及死亡证明综合分析认为:陈XX前胸部中段有一10×4.0cm2青紫区,胸廓塌陷,双侧胸腔积液并积气,双侧肋骨多发骨折,有明显骨擦感,已行双侧胸腔闭式引流,右侧腰部青紫,左侧腋下至腰部大面积青紫,均符合钝性外力所致碰撞或挤压伤,其死亡原因符合胸部重度闭合性损伤。

鉴定意见:陈XX的胸廓塌陷、肋骨多发性骨折伴血气胸,符合钝性外力所致。其死亡原因符合胸部重度闭合性损伤。

(2)平顶山金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尸体解剖检验报告书,平金正司鉴所【2012】尸鉴字第104号。

分析说明:根据现场检验,结合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及死亡证明综合分析认为:陈XX左胸部腋窝处及左髂嵴处有大面积青紫区,系死亡前创伤致皮下淤血,左右双侧闭式引流口系抢救病人时医源性手术引流切口,切开胸部皮下可进一步证实其皮下淤血,其右侧3、4、5、6、7肋骨和左侧第1-7肋骨多发骨折,且骨折不在同一平面,系较大面积的物体接触时所致,符合挤压伤特征。开胸后其双肺有挫裂伤口,致胸腔积液,符合肋骨多发性骨折致肺挫裂伤特征,继而引起创伤性湿肺,后出现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其心、肝、胆、胃、肠未见明显异常。

综上所述,陈XX符合钝性外力所致的碰撞或挤压伤,其死亡原因符合胸部多发性肋骨骨折、血气胸引起创伤性湿肺,呼吸功能衰竭。

鉴定意见:陈XX的双侧胸部肋骨多发性骨折伴血气胸,符合挤压伤特征。陈XX死亡原因符合胸部肋骨多发性骨折、血气胸引起创伤性湿肺,呼吸功能衰竭。

上述证据中,由于被害人陈XX的陈述系汝州市农机监理站调取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的规定,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其他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常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证人温XX、张XX等人的证言相互矛盾,陈XX胸部肋骨多发性骨折、血气胸不是致命伤,不能排除陈XX的死亡是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过错或者医疗事故造成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张XX证实看到有四人从收割机的后面抬出一老人,证人温XX虽然在当庭作证时说没有看到收割机撞倒陈XX,但是其也证实了陈XX在麦地里拾麦时倒地的事实,另有多名证人看到陈XX在麦地里拾麦倒地受伤。由此可以得出被害人陈XX是在麦地里拾麦时受伤的事实。被告人余常定、证人尹X、温XX、张精等人均证实案发现场的麦地里只有一台收割机。排除了陈XX被其他大型机械致伤的可能。陈XX受伤后,被其亲属岳三X拉回家,经温庄村诊所的医生岳二X查看后,及时送到医院治疗,排除了陈XX由于其他原因受伤的可能。平顶山金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尸体解剖检验报告显示,陈XX左胸部腋窝处及左髂嵴处有大面积青紫区,系死亡前创伤致皮下淤血,左右双侧闭式引流口系抢救病人时医源性手术引流切口,切开胸部皮下可进一步证实其皮下淤血,其右侧3、4、5、6、7肋骨和左侧第1-7肋骨多发骨折,且骨折不在同一平面,系较大面积的物体接触时所致,符合挤压伤特征。开胸后其双肺有挫裂伤口,致胸腔积液,符合肋骨多发性骨折致肺挫裂伤特征,继而引起创伤性湿肺,后出现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该客观证据排除了被害人陈XX在麦地里倒地自伤的可能。汝州市农机监理站工作人员马XX、贾XX证实,被害人陈XX生前曾经陈述过其受伤系余常定驾驶收割机在麦地里倒车时将其撞倒所致。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可以证实陈XX受伤、死亡是在麦地里拾麦时被余常定驾驶的收割机撞倒所致。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犯罪的具体情节,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常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9日起至2014年3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晓  辉

                                            审 判 员 孙  洪  涛

                                            审 判 员 刘  延  兵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渠  利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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