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贾小俊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贾小俊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0:21:44 |
|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嵩刑初字第111号 |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小俊,男,43岁。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3年4月1日被嵩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3)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小俊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智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小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31日至4月1日,被告人贾小俊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在嵩县第一高中往河滩去的路边采伐自己购买的杨树六棵,经鉴定林木蓄积为11.2087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程相X、孙会X、张进X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报告、刑事照片、发破案证明、投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小俊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贾小俊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贾小俊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贾小俊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小俊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冯红干
二O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