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章兴林与被申请人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再审申请人章兴林与被申请人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0:26:01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313号 |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章兴林,男,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叶旭弘,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 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徐秀华,经理。 再审申请人章兴林与被申请人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三初字第4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419581元系世纪鑫项目部拖欠的管理费而非申请人借款,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原审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不违反法律规定。章兴林借被申请人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款419581元,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的借条和借款承诺在卷为证在卷为证。章兴林诉称419581元系世纪鑫项目部拖欠的管理费而非借款,其再审理由证据不力,不予支持。故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章兴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章兴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要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