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利东犯危险驾驶罪
| 被告人杨利东犯危险驾驶罪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0:27:27 |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95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利东,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4月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利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利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3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杨利东酒后驾驶无牌号宗申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汝南县舍屯至常兴乡的村村通公路上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血醇检验鉴定书鉴定:杨利东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89.4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利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丁幸福、张新领的证言,驻马店市公安局(2013)0132号血醇检验鉴定书、汝南县公安局民警羊伟、孔新宽出具的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汝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杨利东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利东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利东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利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3年5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赵海港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清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