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邹新阁、乔宏俊与被上诉人申银菊、刘寅房屋买卖纠纷一案
| 上诉人邹新阁、乔宏俊与被上诉人申银菊、刘寅房屋买卖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0:27:30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三终字第69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新阁,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宏俊,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银菊,女,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寅,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袁顺灼、刘博,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邹新阁、乔宏俊因与被上诉人申银菊、刘寅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乔宏俊及上诉人邹新阁、乔宏俊的委托代理人职守义、单香枝,被上诉人申银菊及被上诉人申银菊、刘寅委托代理人袁顺灼、刘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2011)中民一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188元,不再收取。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曾小谭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O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敏(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