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文超犯危险驾驶罪
| 被告人王文超犯危险驾驶罪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0:29:10 |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109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文超,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4月1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31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王文超酒后驾驶一白色广本小型普通汽车,沿三桥镇贺屯至殷店村村通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汝南县三桥镇殷店村殷店庄东侧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文超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3.35mg/100ml,系醉酒驾驶。 另查明,2013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文超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三桥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文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XX、张X、柴X的证言、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驻)鉴(乙)字[2013]0125号血醇检验鉴定书、驻公交决字[2013]第411727-290008636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汝南县公安局三桥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及投案自首的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文超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文超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文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3年5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清华
二○一三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海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