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永林犯危险驾驶罪

文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2016-07-08 21:23
被告人王永林犯危险驾驶罪
提交日期:2013-08-20 10:28:23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汝刑初字第9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永林,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4月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4月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国鹏、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王永林酒后驾驶无车牌号的大阳牌两轮摩托车,从汝南县金铺镇金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金铺街西1000米左右路段时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永林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1.24mg/100ml,系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永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于XX、刘XX的证言、醉酒驾驶影视资料、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驻)鉴(乙)字[2013]0129号血醇检验鉴定书、汝公(交)行罚决字[2013]13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永林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永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永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13年5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清华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海港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