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军与董玉芝婚约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王洪军与董玉芝婚约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0:32:14 |
| 扶沟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扶民初字第517号 |
原告王洪军,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吕潭乡林场。 委托代理人罗培英,女,汉族,生于1951年12月12日,住扶沟县吕潭乡林场,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占中,男,扶沟县吕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董玉芝,女,现年31岁,汉族,住扶沟县吕潭乡尚村岗村马庄。 原告王洪军诉被告董玉芝婚约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洪军及委托代理人罗培英、李占中到庭,被告董玉芝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董玉芝于2012年农历6月9日经人介绍认识并同居,期间向其送彩礼22000元,2013年农历1月11日董玉芝趁我家人不在家之机,将电器等拉回娘家,又将室内物品破坏,致使我们不能共同生活,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2000元。 董玉芝缺席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王洪军与董玉芝2012年农历6月9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王洪军与董玉芝同居前,经王洪军的父亲王天佑于2012年农历5月26日向董玉芝送彩礼22000元。董玉芝2013年农历1月11日离家,二人已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禁止利用婚约索要彩礼。本案王洪军向董玉芝送彩礼22000元,有证人证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王洪军与董玉芝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近一年,对返还彩礼的要求可酌情适当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二)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玉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洪军彩礼款22000元的50%即11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洪军与董玉芝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交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邹 长 虹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卢 清 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