郗拴林非法储存枪支、弹药一案
| 郗拴林非法储存枪支、弹药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0:31:36 |
| 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林刑初字第243号 |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郗拴林,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3)第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郗拴林犯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党苏芳出庭支持公诉。郗拴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郗拴林在林州市临淇镇临淇村家中非法储存手枪一支、子弹13发。2013年3月25日被林州市公安局查获。经鉴定:送检疑似手枪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送检疑似子弹认定为弹药散件。郗拴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郗拴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郗拴林的供述、证人宋XX的证言、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枪支、弹药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郗拴林非法储存手枪一支、子弹十三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罪名成立。郗拴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对郗拴林非法储存的手枪一支、子弹十三发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郗拴林犯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 二、对被告人郗拴林非法储存手枪一支、子弹十三发应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岳俊峰 审 判 员 张文根 审 判 员 路宏山 二○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晶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