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峰、王冬岩、白晶、靳京丽、杨志杰、刘向乐、靳全有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李少峰、王冬岩、白晶、靳京丽、杨志杰、刘向乐、靳全有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0:31:45 |
| 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281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少峰,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12月2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冬岩,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12月2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晶,女,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工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12月2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靳京丽,女,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12月2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志杰,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12月2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向乐,女,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12月2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靳全有,男,195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12月2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少峰、王冬岩、白晶、靳京丽、杨志杰、刘向乐、靳全有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少峰、王冬岩、白晶、靳京丽、杨志杰、刘向乐、靳全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2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少峰、王冬岩、白晶、靳京丽、杨志杰、刘向乐等人酒后到汝州市广成西路星光大道KTV旗舰店105房间唱歌、喝酒。期间,因琐事李少峰与白晶、王冬岩发生争执,李少峰等人将105房间内茶几推翻、点歌屏弄坏。该KTV旗舰店的人员发现后,即向汝州市公安局煤山派出所打电话报警。煤山派出所副所长董XX带领民警张1X、警务室巡防队员陈1X、张2X到该KTV旗舰店处警,因该店服务人员拦住李少峰、王冬岩等人不让离开,双方正在拉扯,陈1X打开执法仪开始录像,白晶、靳京丽上前争夺执法仪,并用手抓挖陈1X的颈面部。接着被告人李少峰、王冬岩、白晶、靳京丽、杨志杰、刘向乐及随后赶到的靳全有又对民警董XX、张1X、张2X进行殴打。当晚李少峰、王冬岩、白晶、靳京丽、杨志杰、刘向乐、靳全有在星光大道KTV旗舰店内被抓获。经法医学鉴定,董XX、张1X、陈1X、张2X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七名被告人赔偿董XX20000元,赔偿张1X、陈1X、张2X各10000元,赔偿星光大道KTV旗舰店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少峰、王冬岩、白晶、靳京丽、杨志杰、刘向乐、靳全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且有被告人李少峰、王冬岩、白晶、靳京丽、杨志杰、刘向乐、靳全有的供述,被害人董XX、张1X、陈1X、张2X的陈述,证人张3X、梁XX、陈2X、张4X、张5X、王X、李XX、范XX等的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少峰、王冬岩、白晶、靳京丽、杨志杰、刘向乐、靳全有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七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七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靳全有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大小,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少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缓刑六个月。 二、被告人王冬岩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缓刑六个月。 三、被告人白晶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缓刑六个月。 四、被告人靳京丽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缓刑六个月。 五、被告人杨志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缓刑六个月。 六、被告人刘向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缓刑六个月。 (各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靳全有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晓 辉
二O一三年 八 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权 俊 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