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纪衡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王纪衡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0:31:48 |
| 舞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舞刑初字第137号 |
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纪衡,男,1962年8月6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24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3)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纪衡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宝勤、代理检察员焦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纪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王纪衡酒后无证驾驶豫LC2706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舞阳县城海南路南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纪衡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任某某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户籍及无前科证明、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纪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纪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3年9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杨 蕾 二O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金 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