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何连启与被申请人李凯欠款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 再审申请人何连启与被申请人李凯欠款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0:34:10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商睢区民再字第00014号 |
再审申请人何连启(又名何连起),男。 委托代理人冯留坡,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凯,男。 诉讼代表人李明亮、夏德成、孙德发。 再审申请人何连启因与被申请人李凯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年6月11日作出(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商立民监字第17号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何连启及其委托代理人冯留坡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李凯的诉讼代表人李明亮、夏德成、孙德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3月10日原审原告李凯诉称:2003年5月份,被告在原告处拿款5000元,经催要已还款1000元,仍有4000元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现金4000元,并承担原告的交通费、误工费。原审被告何连启未答辩。 原审查明事实:2003年5月,被告何连启在原告李凯处拿走现金5000元,已偿还1000元,下欠4000元未偿还。 原审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何连启仍欠原告李凯现金4000元未还,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其应予清偿而未清偿,依法应当承担继续清偿的民事责任,故原告李凯要求被告何连启偿还现金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凯要求被告何连启承担交通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故判决一、被告何连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李凯现金4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凯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何连启负担。 何连启申请再审称1、何连启经手的24户款项,是李子敬让代收的;2、欠24户的清单也是李子敬亲自列的清单;3、24户人在开始要钱时也是向李子敬要的,李子敬最后赖账不还才向何连启要钱;4、24户应找李子敬要钱,2003年集资的时候,是大家找我的期间每户还了1000元,李子敬管账时有的给了一部分,有的没给。钱不在我身上,最后也不是我管的帐,他们不应该告我。 被申请人李凯辩称:2003年5月份,被告在原告处拿款5000元,经催要已还款1000元,仍有4000元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现金4000元,并承担原告的交通费、误工费。 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再审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审被告何连启仍欠原审原告李凯现金4000元未还,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其应予清偿而未清偿的欠款。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义立 审 判 员 高永春 审 判 员 李 焱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