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商卫犯故意伤害罪

文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2016-07-08 21:23
被告人商卫犯故意伤害罪
提交日期:2013-08-20 10:33:22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汝刑初字第11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商卫,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卫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商卫因琐事与朱永红在汝南县三桥镇马庄村委商营村发生纠纷,被告人商卫将朱永红打伤,致朱永红口腔出血,牙齿缺失。经法医鉴定朱永红的牙齿损伤已构成轻伤。

另查明,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商卫与朱永红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商卫赔偿朱永红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七万元,朱永红表示不再追究商卫的刑事及民事责任。2013年4月3日,被告人商卫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商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永红的陈述,证人吴美兰、周翠英、商小孩、商学善、商梦情、霍世魁、商艳军、商林锋等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书、协议书、撤诉书、收条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投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商卫犯故意伤害罪的 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商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商卫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商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赵海港

 

 二○一三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清华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