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雷华峰犯盗窃罪
| 被告人雷华峰犯盗窃罪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0:37:08 |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84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华峰,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3月1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华峰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院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华峰及其辩护人赵新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雷华峰在汝南县步行街西口工商银行使用自动取款机时,发现有银行卡遗留在取款机内,雷华峰随即从该银行卡上取出现金5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将赃款5000元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提取笔录及提取银行卡的照片、中国工商银行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抓获证明、银行取款监控录像、谅解书、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华峰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华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还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华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0日起至2013年5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郭 伟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森(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