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金标与被上诉人李改英、王云峰、李小峰、王约纳、李云霞、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上诉人李金标与被上诉人李改英、王云峰、李小峰、王约纳、李云霞、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0:37:42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郑民三终字第65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标,男,194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改英,女,194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峰,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峰,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约纳,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霞,女,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霞,女,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以上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景建标,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金标因与被上诉人李改英、王云峰、李小峰、王约纳、李云霞、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3)登民一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金标,被上诉人李改英、王云峰、李小峰、王约纳、李云霞、李红霞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景建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2日,李金标向王忠信借款1万元,并给王忠信出具借条一张,写明“今借到王忠信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 李金标 2010年8月12日”。另查明,王忠信于2013年1月5日病故。李改英系王忠信之妻,两人育有三男二女,分别是王云峰、李小峰、王约纳、李云霞、李红霞。 原审法院认为,李金标向王忠信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李金标应付清偿责任。由于王忠信已病故,李改英、王云峰、李小峰、王约纳、李云霞、李红霞是王忠信债权的合法继承人,故对李改英、王云峰、李小峰、王约纳、李云霞、李红霞要求李金标支付欠款的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的借据上面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李改英、王云峰、李小峰、王约纳、李云霞、李红霞亦未提供关于支付利息的相关证据,故李改英、王云峰、李小峰、王约纳、李云霞、李红霞要求李金标支付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李金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改英、王云峰、李小峰、王约纳、李云霞、李红霞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金标承担。 宣判后,李金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王忠信、李松森欠我11000元,易祥金欠王忠信、李松森耐火材料款11000元,王忠信、李松森委托我代收易祥金欠其的11000元并把易祥金打的欠条交给我,因为我没有从易祥金处收回该11000元,我向王忠信处要他欠我的钱时,王忠信要我把易祥金打的欠条交给他,当时我找不到易祥金打的欠条了,所以我从王忠信处要回该10000元钱时,王忠信让我写条子,我把收到条写成了借款条,等我找到易祥金打的原欠条换我给王忠信写的借款条时,王忠信说他保存我的欠条又找不到了,在王忠信生病住院期间我去探望他时,他也没有找我要该10000元,因此该借款条不能证明我欠王忠信10000元钱。 被上诉人李改英、王云峰、李小峰、王约纳、李云霞、李红霞答辩称:易祥金打的欠条与本案没有关系,李金标出具的借款条足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忠信的继承人李改英、王云峰、李小峰、王约纳、李云霞、李红霞主张与李金标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提供了李金标所出具的借款条。李金标上诉主张该借款条是把收到条误写为借款条,但只有李金标本人的陈述及易祥金书写的欠条,而不能提供其他证据,王忠信的继承人不认可李金标的陈述,李金标本人的陈述本院不予采信。易祥金出具的欠条载明“今欠李松森耐火材料款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王忠信的继承人不认可该欠条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李金标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欠条与王忠信有关,因此该欠条也不能证明李金标的主张,李金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金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学正 审 判 员 鲁金焕 审 判 员 申付来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元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