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有危险驾驶一案
| 杨志有危险驾驶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0:35:55 |
| 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林刑初字第276号 |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志有,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3)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志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庆云出庭支持公诉,杨志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杨志有驾驶号牌为EJ5052号白色海王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林州市中心医院门口东侧时,与郭XX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被告人杨志有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志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XX,郭XX的证言、血醇检验报告单和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杨志有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案发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并履行。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志有的供述,调解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志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杨志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且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并履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志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5日起至2013年8月28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岳俊峰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晶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