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丁前进犯滥伐林木罪

文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2016-07-08 21:24
被告人丁前进犯滥伐林木罪
提交日期:2013-08-20 10:38:45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汝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前进,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3年2月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前进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前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9月份,被告人丁前进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汝南县古塔街道办事处熊湾村房楼庄庄西面东西路两侧的杨树砍伐掉55棵,经鉴定,被伐杨树立木材积为17.5172立方米。

另查明,2013年2月1日,被告人丁前进主动到汝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丁前进无违法犯罪前科。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前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商XX、张X、余XX、丁XX、石XX的证言、滥伐林木编号、根径、材积一览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立木材积测算报告、汝南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的到案证明、汝南县公安局三桥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的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前进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前进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前进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前进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清华

二○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海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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