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花、李桂云、李桂芹、李桂梅与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办事处大市庄村民委员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 李桂花、李桂云、李桂芹、李桂梅与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办事处大市庄村民委员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0:36:46 |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安中民再终字第24号 |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刘晓宇,男,1998年10月1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办事处大市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办事处大市庄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桂花,女,1944年12月2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桂云,女,1950年6月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桂芹,女,1953年11月1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桂梅,女,1955年11月16日出生。 李桂花、李桂云、李桂芹、李桂梅与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办事处大市庄村民委员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二○一二年七月三日作出(2012)安中民一终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刘晓宇以本案涉及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中有其份额,2012年8月21日刘晓宇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安中民监字第25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个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刘晓宇及其法定代理人祁爱青、委托代理人吴生来,被申请人李桂云、李桂芹、李桂梅及其四被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胡平生,被申请人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办事处大市庄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宋会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安中民一终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及文峰区人民法院(2011)文民高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文联 审 判 员 侯虎增 代理审判员 赵中友
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岚 安法网9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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