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磊犯危险驾驶罪
| 被告人陈磊犯危险驾驶罪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0:39:30 |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117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磊,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7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陈磊酒后驾驶一辆豫QW0392号五羊牌125型两轮摩托车,从汝南县东关去汝南县康宁新城后面的公务员小区工地找人,行驶至汝南县梁祝大道北关大桥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血醇检验鉴定书鉴定:陈磊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9.7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陈磊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小波、朱雪永的证言,汝南县公安局民警商守伟、李鸿雁出具的查获证明,驻马店市公安局(2013)0162号血醇检验鉴定书、被告人陈磊驾驶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陈磊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磊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磊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磊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3年5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赵 海 港 二○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 清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