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广州盗掘古墓葬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2016-07-08 21:24
郑广州盗掘古墓葬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20 10:41:28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新刑初字第38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广州,男,1969年9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3年4月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敏,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3〕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广州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广州及其辩护人王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广州和尤四全、王耀庆、孟亚洲(三人已判处刑罚)、郭卫华、王团结(二人另案处理)预谋后,驾车到新郑市城关乡吕庄村南500米一古墓葬处,使用探杆、铁锹等工具挖掘该墓,在现场留下三个盗洞,对该墓造成十分严重的破坏。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该被盗古墓塚为一座南北向带封土的东汉时期砖室大墓,盗洞对该墓葬造成了十分严重的破坏。

    另查,2013年4月2日,被告人郑广州到新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郑广州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郑广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无异议,辩称被告人郑广州系初犯、系从犯,构成自首,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广州结伙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郑广州系从犯,经查,郑广州在侦查阶段供述在盗掘行为过程中仅起望风作用,但综合同案犯的供述,能够证实郑广州参与预谋,并实施了盗掘行为,应为主犯,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郑广州系自首,经查,郑广州主动到案时,司法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影响对其量刑,故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不符合自首构成的条件,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郑广州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判处适当刑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郑广州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但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2、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广州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郑广州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上述量刑情节,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过轻,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广州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吴云锋

                        人民陪审员 王艳敏

                        人民陪审员 吴俊萍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玉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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