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志勇、魏省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志勇、魏省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0:42:50 |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鹤刑终字第17号 |
原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志勇,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2012年5月22日被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该院决定取保候审;2012年12月13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一民,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魏省,男,1973年7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2012年5月18日被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2年12月13被浚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浚县人民法院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志勇、魏省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浚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判处:一、 被告人韩志勇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二、 被告人魏省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韩志勇不服,以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9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长喜、高书森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志勇及其辩护人王一民、原审被告人魏省到庭参加诉讼。2013年3月20日鹤壁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补充新证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韩志勇、原审被告人魏省犯滥用职权罪,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2)浚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浚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志强 审 判 员 马向阳 审 判 员 杨 柳
二O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艳昌
韩志勇、魏省滥用职权案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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