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宁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贾宁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0:41:40 |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金刑初字第761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宁,男,34岁。因本案于2013年5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3)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宁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因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案于2013年7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份,被告人贾宁在光大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3568 3900 0761 9144,后贾宁使用该信用卡透支,自2012年10月23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经银行多次催收一直拒不还款。截止2013年5月该卡欠款本金36 999.12元,利息等其他费用共计8 044.72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贾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提请以信用卡诈骗罪予以处罚。 被告人贾宁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份,被告人贾宁在光大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3568 3900 0761 xxxx的信用卡,后贾宁使用该卡在郑州市金水区等地透支,至2012年10月23日最后一次还款后开始拖欠账款,期间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贾宁采取推诿等方式拒绝还款。截止2013年5月,贾宁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共计人民币36 999.12元。案发后,贾宁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赔赃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1. 被害单位工作人员路×证实,贾宁于2010年8月7日向中国光大银行申办了银联“时尚先生”信用卡一张,卡号为:3568 3900 0761 xxxx。自2012年1月份开始透支,截止2012年10月24日产生最后一笔消费欠款本金人民币36 999.12元。期间经多次催收,始终不予归还欠款。申领信用卡信息、消费记录催收记录、消费记录证明的情况与路×证言能相互印证。 2.信用卡业务回单证实赃款已退赔。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贾宁系成年人,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4.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5月24日10时许,贾宁主动到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5.被告人贾宁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述,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宁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贾宁的行为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贾宁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赔赃款,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贾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宁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二虎 审 判 员 周真真 代理审判员 刘 瑞
二Ο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