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贾万永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贾万永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0:50:47 |
|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邓刑初字第324号 |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万永,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3)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万永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万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7日15时许,在邓州市构林镇贺营村,被告人贾万永与同村村民贾一×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厮打,厮打中,被告人贾万永将贾一×摔倒在地,踢打贾一×腰部,致贾一×左前肋、右后肋骨折。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贾一×之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到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万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调解协议、证人贾二×、贺××、索××证言、被害人贾一×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万永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万永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贾万永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贾万永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万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李志强 二○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卫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