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中卿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被告人李中卿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0:57:33 |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290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中卿,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2013年6月25日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被泌阳县公安局查获,同年6月2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310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中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斌,被告人李中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5日23时27分,被告人李中卿酒后驾驶一辆豫QYE938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泌阳县泌水镇花园路东段高杆灯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市公安局作出刑事技术鉴定,李中卿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3.46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中卿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韩庆斋如证言, ,鉴定人资格证书,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中卿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己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 积极接受财产刑处罚,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中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3年7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袁长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