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武强、王青云自家房屋被非法拆除占用一案行政裁定书
| 上诉人王武强、王青云自家房屋被非法拆除占用一案行政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1:01:46 |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行政裁定书 |
| (2013)许立二行终字第27号 |
上诉人(原起诉人)王武强。 上诉人(原起诉人)王青云。 上诉人王武强、王青云因自家房屋被非法拆除占用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文答复》第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王武强、王青云要求撤销《许信复核字(2007)第16号》文件,该文件是许昌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作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 学 海 审 判 员 蔡 文 慧 审 判 员 谷 德 福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瑞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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