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方与李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郭方与李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1:06:52 |
| 扶沟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扶民初字第793号 |
原告郭方,女,1985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扶沟县崔桥镇娄灵石村,现住扶沟县崔桥镇许庄村。 委托代理人李群建,扶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伟,1987年6月27日生,男,汉族,初中文化,住住扶沟县崔桥镇许庄村。 委托代理人刘永堂,扶沟县包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郭方与李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国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郭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群建,李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永堂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方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举办了婚礼开始共同生活,于2012年1月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现有两个孩子,长子叫李希望,今年4岁,长女李晨曦,今年1岁。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被告经常对我进行家庭暴力,目前,我们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各抚养一个,女儿由我抚养,男孩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婚后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李伟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好,我没有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我不同意离婚。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交有以下证据材料: 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证明原告被告是合法夫妻。 李伟的质证意见是:无异议。 李伟未提交的证据材料。 根据以上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应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郭方与李伟经人介绍于2008年举办了婚礼开始共同生活,于2012年1月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二人婚后生育有两个子女,长子叫李希望,2009年10月出生,长女李晨曦,2011年12月出生。二人婚初夫妻感情较好。郭方诉称,自从生育长子李希望之后,因生活琐事,李伟打郭方,二人夫妻感情开始恶化。李伟予以否认,郭方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郭方与李伟二人婚初夫妻感情较好,而且二人婚后生育有两个子女。郭方要求离婚,李伟请求和好,不同意离婚,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郭方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郭方与被告李伟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方负担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国 会
二0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海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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