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申进力与被上诉人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一案
| 上诉人申进力与被上诉人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1:17:05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郑民三终字第53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进力,男,汉族,1960年12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申尧鑫,男,汉族,1986年6月2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常春生,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振华,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申进力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O13) 二七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申进力及其委托代理人申尧鑫,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4日,申进力、申尧鑫因与董志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委托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与申进力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进力的委托指派王振华律师作为其与与董志国纠纷案的第一审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合同约定申进力向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缴纳代理费12000元,申进力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代理费2000元,开庭前三日支付3000元,剩余款于一审诉讼结束终结之日支付,双方分别在上述合同上盖章、签字。当日,申进力向律所支付了2000元。2011年10月27日,关于董志国诉申进力、申尧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王振华作为申进力、申尧鑫的代理人出庭,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作出了(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因申进力拒付律师代理费余款,故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申进力于2011年10月14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申进力委托沃原律所向其提供法律服务,且沃原律所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申进力就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沃原律所支付代理费,但申进力只支付了2000元,剩余代理费10000元至今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沃原律所要求申进力支付代理费10000元,应予以支持。关于申进力辩称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系诬告,且已经支付完代理费,因证据不足,其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申进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代理费10000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进力承担。 宣判后,申进力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所谓“委托代理合同”纯属子虚乌有,合同中的甲方申进力、申尧鑫对合同没有签字,也根本不知情。二、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1月22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13年2月5日作出判决,剥夺了申进力的相关诉讼权利。三、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申进力对法律的理解认识有明显的悬殊,这是典型的诉讼诈骗。故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或变更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O13) 二七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不对被上诉人承担责任或依法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辩称:双方在2011年10月14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律师代理费用的支付时间。本来所里面规定第一次支付最少是5000元,由于申进力当时没钱,把5000元作了个分期。先支付了2000元,开庭前再支付3000元。申进力签订合时支付了2000元,后未再进行任何支付,因此,申进力应当支付剩余的代理费10000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2011年10月14日申进力与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上有申进力本人的签名,申进力主张其对合同上的签字毫不知情,并称沃原律所是诉讼诈骗,对此,申进力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因本案案情较为简单,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依法开庭审理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并无剥夺申进力的诉讼权利等情形。综上,申进力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申进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苟 珊 审 判 员 秦 宇 代理审判员 史焕乾
二○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若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