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站力犯盗窃罪一案
| 被告人刘站力犯盗窃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1:17:21 |
| 夏邑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夏刑初字第93号 |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站力,曾用名刘站立,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夏邑县何营乡胶刘庄村215号,现住夏邑县人民路西段路南机械厂家属院。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5月31日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3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月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志伟,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监诉〔201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站力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指派检察员吕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站力及辩护人刘志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刘站力在夏邑县公疗医院对面健康胡同,用消防锤将被害人刘锦威的“宝马”轿车右前侧玻璃砸碎,盗窃棕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4000元、银行卡、借条等物。被砸玻璃损失价值3300元。 2、2012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刘站力在夏邑县城关镇昌盛路中段路西富安娜家纺门口,用消防锤将被害人马新华的白色“大众途观”越野车左前侧玻璃砸碎,盗窃现金19000元。被砸玻璃损失价值400元。 3、2012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站力在夏邑县红十字医院内,用消防锤将被害人杜恒的“本田雅阁”轿车右前侧玻璃砸碎,盗窃挎包一个,内有黄白色玉佛珠1串,经价格鉴定价值200元。被砸玻璃损失价值400余元。 4、2012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站力在夏邑县建设路南段路西家庭宾馆门口,用消防锤将被害人从翠翠的黑色“尼桑轩逸”轿车左前侧玻璃砸碎,没有偷到东西。被砸玻璃损失价值200余元。 5、2012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刘站力在夏邑县建设路大转盘北路西“观音驿”宾馆门口,用消防锤将被害人何玉荣的黑色“本田”车左前侧玻璃砸碎,盗窃黄金叶香烟两条,价值1200元;芙蓉王香烟一条,价值230元;软中华香烟四条,价值3080元;硬中华香烟一条,价值450元;“酒祖杜康”酒两瓶。总计价值5000余元。 6、2012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刘站力在夏邑县二环路法院东侧DJ热舞门前,用消防锤将被害人王艳涛的黑色“雪佛莱”轿车左前侧玻璃砸碎,盗窃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000余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被砸玻璃损失价值800余元。 7、2012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刘站力在夏邑县康复路与东光街交叉口西北角超市楼下,用消防锤将被害人李涛的银灰色“道奇酷博”轿车左后侧玻璃砸碎,盗窃现金22000元;软中华香烟两条,价值1540元;两瓶五粮液酒,价值1800余元。总计价值25000余元。被砸玻璃损失价值1800元。 8、2012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刘站力在华山医院南50米路东志达家居门口,用消防锤将被害人夏玉萍的“宝马”轿车右前侧玻璃砸碎,盗窃银白色“卡西欧”牌照相机一部、手电筒一把、帝豪烟一合、汽车说明书等物,总计价值2000余元。被砸玻璃损失价值2000元。 9、2012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刘站力在夏邑县孔祖大酒店北门,用消防锤将被害人王辉的黑色“本田”越野车左后侧玻璃砸碎,盗窃洋河“蓝色经典”酒一瓶,价值150元;黑色骆驼牌夹克一件,价值1500余元;几盒苏烟。总计价值1700余元。被砸玻璃损失价值600余元。 10、2012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刘站力在夏邑县建设路北段路东漓江宾馆门口,用消防锤将被害人张伟的“奥迪”轿车右后玻璃砸碎,盗窃“宾利”牌两面穿夹克一件,价值500元余元;“真维斯牌”夹克薄袄一件,价值300余元。总计价值800余元。被砸玻璃损失价值1300余元。 11、2012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刘站力在夏邑县县府路东段路南“中州快捷”酒店西旅行社门口,用消防锤将被告魏秋良的银白色“本田”轿车左前玻璃砸碎,没盗走财物。 12、2012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刘站力在夏邑县人民医院东税务局家属院内,用消防锤将被害人关利民的黑色“奔驰”越野车右后侧玻璃砸碎,盗窃黑色手提包一个,包内有文件。被砸玻璃损失价值480余元。 13、2012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刘站力在夏邑县一环路与东光街交叉口和谐家苑门口,用消防锤将被害人刘得财的“保时捷”轿车左后侧玻璃砸碎,盗窃现金20000元;三条零八盒软中华烟,每条770元。总价值22500余元。被砸车玻璃损失价值3000元。 14、2012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刘站力在夏邑县县府路银花宾馆门口,用消防锤将被害人田峰的银灰色“江淮瑞风”牌七座商务车左侧玻璃砸碎,盗窃黑色“宏基”牌十英寸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940元;三盒“将军”牌香烟。 15、2012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刘站力在夏邑县孔祖大酒店北门西侧,用消防锤将被害人胡方振的黑色“迈腾”牌轿车右前侧玻璃砸碎,盗窃现金49000元。被砸车玻璃损失价值900元。 16、2012年11月1日前后,一天凌晨,被告人刘站力在夏邑县昌盛路中段路西“登喜路”宾馆门口,用消防锤将被害人王玉河停的银灰色“欧宝赛飞利”牌轿车左前门玻璃砸碎,盗窃现金几十元。被砸玻璃损失价值1560元。 17、2012年11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刘站力在夏邑县二环路“都市名家”小区大门东侧“知足堂足疗城”门口,用消防锤将程银厂的黑色“吉利全球鹰”牌越野车右后侧玻璃砸碎,盗窃挎包一个,包内现金18000余元;六条玉溪烟,价值1320元;四盒红色“铁观音”茶叶;一件西服褂。被砸玻璃损失价值200余元。 18、2012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刘站力在中州快捷宾馆门口作案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综上,被告人刘站立共盗窃总计价值152000余元。 为指控被告人刘站立犯盗窃罪,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候彩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站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砸碎车玻璃的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站立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执行刑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站力有期徒刑六至八年。 被告人刘站立辨称,现金及物品没有恁些,被害人说的多,玻璃损失没有证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盗窃的物品数量、价格不客观,只有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被盗窃物品价值十二万元,超过盗窃数额巨大两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半。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站力夜间用消防锤砸烂汽车玻璃,盗窃作案18次,盗窃现金、电脑、烟酒等物品,价值152000余元。第18次作案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一、2012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刘站力在夏邑县公疗医院对面健康胡同,用消防锤将被害人刘锦威的“宝马”轿车右前侧玻璃砸碎,盗窃棕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4000元、银行卡、 借条等物。被砸玻璃损失价值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刘站力供述。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三点左右,我到夏邑县公疗医院对面的健康胡同,见一辆“宝马”轿车,用消防锤把车的右前窗玻璃砸烂,偷一个包,包内有现金3000元、一个身份证、一张纸条。包和身份证扔下水道里了,钱我花了。 2、被害人刘锦威陈述。2012年9月30日下午五点半左右,我把银色“宝马”车停在夏邑县健康街南头。第二天早上六点多钟,发现车右前玻璃被砸。被盗一个钱包,包里有现金4000元、八个银行卡、一张5000元的借条。修车玻璃3300元。 二、2012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刘站力在夏邑县城关镇昌盛路中段路西“富安娜”家纺门口,用消防锤将马新华的白色“大众途观”越野车左前侧玻璃砸坏,盗窃现金19000元。被砸玻璃损失价值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刘站力供述。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两三点钟,我到县财政局花园西北角十字路口北二三百米一个家纺店门口,见停一辆银白色越野车,用消防锤将车的左前窗玻璃砸烂,偷现金19000多元、几盒苏烟。烟我吸啦,钱打游戏机输了。 2、被害人马新华陈述。2012年10月6日晚上十点钟,我把豫NMS327号白色“途观”车停在昌盛路中段“富安娜家纺”门口,第二天早上发现车玻璃被砸,被盗现金19000元。修玻璃花400元。 三、2012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站立在夏邑县红十字医院,用消防锤将杜恒的“本田雅阁”轿车右前侧玻璃砸碎,盗窃挎包一个、一串黄白色玉佛珠,经鉴定价值200元。被砸玻璃损失价值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刘站力供述。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三点多钟,我到夏邑县红十字医院,见一辆白色“广本”轿车,用消防锤把车的右前窗玻璃砸烂,偷一个包、一串玉珠。 2、被害人杜恒陈述。2012年10月24日早上八点,我把“本田雅阁”轿车停在红十字医院,第二天早上,发现车玻璃被砸,被盗一个挎包、一串黄白色玉佛珠,玉佛珠价值五六万元。 3、搜查笔录。夏邑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夏邑县人民路机机械厂家属院被告人刘站立家搜出一串玉佛珠并扣押、拍照。 4、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经被害人杜恒指认,确认5号玉制品是其被盗的玉佛珠。 5、价格鉴定结论书。经夏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一串十八颗佛珠价值人民币200元。 四、2012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站立在夏邑县建设路南段路西一家宾馆门口,用消防锤将从翠翠的黑色“尼桑轩逸”轿车左前侧玻璃砸碎。被砸碎玻璃损失价值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刘站力供述。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两三点钟,我到建设路南段路西“鑫都”宾馆南边一个宾馆门口,见一辆白色“尼桑”轿车,用消防锤将车的左前玻璃砸烂,拿一个包,包里没钱又放车里了。 2、被害人从翠翠陈述。2012年10月24日晚上12时许,把苏E11D59号黑色“尼桑轩逸”车停在建设路南段路西家庭宾馆门口,第二天早上发现车玻璃被砸。被砸玻璃价值二三百元钱。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夏邑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对从翠翠被砸烂玻璃的车辆进行了勘查、绘图、拍照。 五、2012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刘站立在夏邑县建设路大转盘北路西“观音驿”宾馆门口,用消防锤将何玉荣的黑色“本田”车左前侧玻璃砸碎,盗窃两条“云台山”黄金叶香烟,价值1200元;一条芙蓉王香烟,价值230元;四条软中华香烟,价值3080元;一条硬中华香烟,价值450元;“酒祖杜康”酒两瓶,总计价值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刘站力供述。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三四点钟,我到建设路转盘北五十多米路西一个宾馆门口,见一辆黑色越野轿车,用消防锤把车前窗玻璃砸烂,偷两条黄金叶烟、一条软中华烟、一条硬中华烟、几盒芙蓉王烟,烟我吸了。 2、被害人何玉荣陈述。2012年10月27日凌晨两点半,我和丈夫把豫HC9819号车,停在夏邑县建设路转盘北路西“观音驿”宾馆门口,第二天早上发现车左前玻璃被砸,被盗两条“云台山”黄金叶香烟、一条芙蓉王香烟、四条软中华香烟、一条硬中华香烟、两瓶“酒祖杜康”酒,总价值5000余元。 六、2012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刘站立在夏邑县二环路法院东侧DJ热舞门前,用消防锤将王艳涛的黑色“雪佛莱”轿车左前侧玻璃砸碎,盗窃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000余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被砸玻璃损失价值8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刘站力供述。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三四点钟,我到建设路转盘北五十多米路西一个宾馆门口,见一辆黑色越野轿车,用消防锤把车前窗玻璃砸烂,偷两条黄金叶烟、一条软中华烟、一条硬中华烟、几盒芙蓉王烟。烟让我吸啦。 2、被害人王艳涛陈述。2012年11月1日晚上九点多,我把“雪佛兰景程”轿车停在夏邑县二环路北DJ热舞门口,第二天凌晨三点多,发现车玻璃被砸,被盗现金2000元及身份证和银行卡。修车花费800余元。 七、2012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刘站力在夏邑县康复路与东光街交叉口西北角超市楼下,用消防锤将被害人李涛的银灰色“道奇酷博”轿车左后侧玻璃砸碎,被盗现金22000元,两条软中华香烟,价值1540元,两瓶五粮液酒,价值1800余元,总计价值25000余元。被砸玻璃损失价值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刘站力供述。2012年11月10日许,一天夜里三四点钟,我到县城东光街与康复路交叉口北路西,见一辆银白色的越野车,用消防锤将车后玻璃砸烂,偷现金20000元,两条硬中华烟,两瓶五粮液酒。酒在我家厨房柜里,烟我吸了,钱被我打游戏机赌博输完了。 2、被害人李涛陈述。2012年11月1日晚上,我把车停在康复路与东光街交叉口西北角超市楼下,第二天早上七点多钟,发现车左后侧玻璃被砸烂,被盗现金22000余元;两条中华烟(软),价值1260元;两瓶五粮液酒,价值1960元。 3、搜查笔录。夏邑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夏邑县人民路机机械厂家属院被告人刘站立家厨房橱柜内搜出“五粮液”酒四瓶并拍照。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夏邑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对李涛被砸烂玻璃的车辆进行了勘查、绘图、拍照。 八、2012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人刘站力在华山医院南50米路“东志达家居”门口,用消防锤将被害人夏玉萍的“宝马”轿车右前侧玻璃砸碎,盗窃银白色“卡西欧”牌照相机一部、手电筒一把、帝豪烟一合、汽车说明书等物,总计价值2000元。被砸玻璃损失价值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刘站力供述。2012年11月份一天夜里两点多钟,我到县城建设路南段“华山医院”南路东的一个饭店门口,见一辆白色“宝马”轿车,用消防锤将车右前窗玻璃砸烂,偷一个小照相机,一个盒子,盒内是车说明书。 2、被害人夏玉萍陈述。2012年11月6日九点多钟,我把“宝马”轿车停在华山医院南50米路东人行道旁,第二天早上七点多钟,发现车玻璃被砸碎,被盗“卡西欧”牌银白色照相机一部,价值2000元;一个棕色强光手电筒,价值100元;一合帝豪烟,价值10元。被砸车玻璃价值2000余元。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夏邑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对夏玉萍被砸烂玻璃的车辆进行了勘查、绘图、拍照。 4、夏邑县价格认证中心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委托鉴定的“卡西欧”照相机,提供的资料中缺少规格、型号等鉴定中必备材料,无法作出价格鉴定。 九、2012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刘站力在夏邑县孔祖大酒店北门,用消防锤将被害人王辉的黑色“本田”越野车左后侧玻璃砸碎,盗窃洋河“蓝色经典”酒一瓶,价值150元;黑色骆驼牌夹克一件,价值1500余元;几盒苏烟。总计价值1700余元。被砸玻璃损失价值6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刘站力供述。2012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二三点钟,我到孔祖大酒店新楼北门见一辆“本田”越野车,用消防锤把车的左后玻璃砸烂,偷一盒中华或苏烟,一瓶洋河酒,一件夹克衣。衣服让我扔了。 2、被害人王辉陈述。2012年11月13日晚上八点多钟,我将豫NG2988号黑色“本田CRV”越野车停在孔祖大酒店北门口,第二天早上八点钟,发现车左后侧玻璃被砸烂,被盗洋河“蓝色经典”一瓶,价值150元;黑色“骆驼”牌夹克一件,价值1500元;几盒苏烟。修被砸玻璃花费600余元。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夏邑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对王辉被砸烂玻璃的车辆进行了勘查、绘图、拍照。 十、2012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刘站力在夏邑县建设路北段路东漓江宾馆门口,用消防锤将被害人张伟的“奥迪”轿车右后玻璃砸碎,盗窃“宾利”牌两面穿夹克一件,价值500元余元;“真维斯牌”夹克薄袄一件,价值300余元。总计价值800余元。被砸玻璃损失价值13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刘站力供述。2012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在孔祖大酒店门口的那辆车没偷到钱,不甘心,到建设路漓江宾馆门口,见一辆“奥迪”A6轿车,用消防锤将车右后窗玻璃砸烂,偷了两件衣服。 2、被害人张伟陈述。2012年11月13日晚上十二点钟,我把豫ABF111号“奥迪”A6车停在夏邑县建设路北段路东漓江宾馆门口,第二天早上发现车后玻璃被砸烂,被盗两件蓝色上衣,一件夹克,价值500余元;一件“真维斯”牌两面夹克袄,价值300余元。被砸玻璃损失1300余元。 3、搜查笔录。夏邑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夏邑县人民路机机械厂家属院被告人刘站立家搜出JEANSWEST(真维斯)牌深蓝色夹克袄一件;BINLIJIENI(宾利)牌两面夹克一件。 4、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经被害人张伟辨认,确认两件夹克是其被盗的上衣。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夏邑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对张伟被砸烂玻璃的车辆进行了勘查、绘图、拍照。 十一、2012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刘站力在县府路东段路南“中州快捷”宾馆西侧,一个旅行社门口,用消防锤将被害人魏秋良的银白色“本田”轿车左前玻璃砸碎,没有盗走东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刘站力供述。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两三点钟,我到中州宾馆东侧,见停一辆银灰色轿车,用消防锤将车的前左玻璃砸烂,偷一个包,里面有现金2000多元。钱打游戏机输光了。 2、被害人魏秋良陈述。2012年11月14日晚上,我把豫A660UN号银白色“本田飞度”轿车停在县府路“中州快捷”宾馆门口,第二天早上7时许,发现车玻璃被砸烂,没少啥东西。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夏邑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对魏秋良被砸烂玻璃的车辆进行了勘查、绘图、拍照。 十二、2012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刘站力在夏邑县人民医院东税务局家属院内,用消防锤将被害人关利民的黑色“奔驰”越野车右后侧玻璃砸碎,盗窃黑色手提包一个,包内有一些文件。被砸玻璃损失价值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刘站力供述。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两三点钟,我到县人民医院东边一个家属院,见停一辆黑色“奔驰”越野车,用消防锤砸烂车的右后窗玻璃,车上报警器响了,我吓跑了。 2、被害人关利民陈述。2012年11月16日晚上八点多钟,我把豫A187DC号“奔驰”越野车停在人民医院东边税务局家属院,第二天早上发现车玻璃被砸烂,被盗黑色包一个,包内有一些文件。被砸车玻璃损失价值4800元。 十三、2012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刘站力在一环路与东光街交叉口和谐家苑门口,用消防锤将被害人刘得财的“保时捷”轿车左后侧玻璃砸碎,盗窃现金20000元,三条零八盒软中华烟,每条770元。总计价值22500余元。被砸车玻璃损失价值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刘站力供述。2012年11月16日许,一天夜里三点多钟,我到一环路与东光街交叉口东南角一个高楼小区大门外,见停一辆黑色“保时捷”越野车,用消防锤把车左后侧玻璃砸烂,偷现金20000元,三条零三盒软中华烟。烟我吸了,钱打游戏机赌博输了。 2、被害人刘得财陈述。2012年11月17日早上,发现停在一环路与东光街交叉口,“和谐家苑”小区门口的豫AGA828号“保时捷卡燕”车玻璃被砸烂,被盗现金20000元,三条零八盒软中华烟。总计价值22500余元。被砸车玻璃损失价值3000元。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夏邑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对刘得财被砸烂玻璃的车辆进行了勘查、绘图、拍照。 十四、2012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刘站力在县府路银花宾馆门口,用消防锤将被害人田峰的银灰色“江淮瑞风”牌七座商务车左侧玻璃砸碎,盗窃黑色“宏基”牌十英寸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940元;三盒“将军”牌香烟,总计价值196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刘站力供述。2012年11月18日许,一天夜里一二点钟,我到公疗医院西银花宾馆楼下,见停一辆大商务车,用消防锤将车左窗玻璃砸烂,偷一台电脑,三盒“将军”牌烟。 2、被害人田峰陈述。2012年11月18日下午五点左右,我把鲁Q035C8号银灰色“江淮瑞风”牌商务车,停在县府路东段利民胡同北段“银花”宾馆门口,第二天上午八点,发现车左侧后窗玻璃被砸烂,被盗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940元;三包白将军香烟,价值20元。 3、证人随1X的证言与被害人田峰的陈述内容一致,能相互印证。 4、搜查笔录。夏邑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夏邑县人民路机械厂家属院被告人刘站立家西卧室床柜内搜出电脑包一个。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夏邑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对田峰被砸烂玻璃的车辆进行了勘查、绘图、拍照。 十五、2012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刘站力在夏邑县孔祖大酒店北门西侧,用消防锤将被害人胡方振的黑色“迈腾”牌轿车右前侧玻璃砸碎,盗窃现金49500元。被砸车玻璃损失价值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刘站力供述。2012年11月18日许,一天夜里一二点钟,砸过商务车之后,我到孔祖大酒店新楼门口西边南侧的人行道上,见停一辆黑色轿车,用消防锤把车右前侧玻璃砸碎,偷五匝面额100元的现金50000元。 2、被害人胡方振陈述。2012年11月19日凌晨2时许,我把豫NFZ799号黑色“迈腾”牌轿车停在孔祖大酒店西侧马路牙上,早上7时许,发现车右前玻璃被砸烂,被盗现金49500元。修被砸车玻璃花费900元。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夏邑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对胡方振被砸车辆进行了勘查、绘图、拍照。 十六、2012年11月1日前后,一天凌晨,被告人刘站力在夏邑县昌盛路中段路西“登喜路”宾馆门口,用消防锤将被害人王玉河的银灰色“欧宝赛飞利”牌轿车左前门玻璃砸碎。被砸玻璃损失价值1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刘站力供述。2012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三点多钟,我到县自来水公司北边路西“登喜路”宾馆门口,见停一辆黑色轿车,用消防锤把车左后玻璃砸碎,钻到车里没找到东西就走了。 2、被害人王玉河陈述。2012年11月1日前后,晚上六点多钟,我将豫NBZ882号银灰色“殴宝赛飞利”轿车停在“登喜路”宾馆门口,第二天早上八点钟左右,发现车左前门玻璃被砸碎。被砸玻璃损失价值1560元。 十七、2012年11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刘站力在夏邑县二环路“都市名家”小区大门东侧“知足堂足疗城”门口,用消防锤将程银厂的黑色“吉利全球鹰”牌越野车右后侧玻璃砸碎,盗窃挎包一个及包内现金18000余元;六条玉溪烟,价值1320元;四盒红色铁观音茶叶;一件西服褂。被砸玻璃损失价值2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刘站力供述。2012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四点多钟,我到孔祖大酒店新楼对面路北的足道城门前,见停一辆黑色越野车,用消防锤把车右后窗玻璃砸烂,偷一个包,包里有现金10000多元;一条半玉溪烟;一盒茶叶。烟我吸了,茶叶我喝了,钱打游戏机输完了。 2、被害人程银厂陈述。2012年11月的一天,我把车停在县城“都市名家”小区大门东侧“足疗城”门口,第二天早上发现车右后窗玻璃被砸烂,被盗现金18000多元;六条玉溪烟;红铁盒包装“铁观音”茶叶四盒;一件灰色西装褂。修被砸车玻璃花费200余元。 3、搜查笔录。夏邑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夏邑县人民路机机械厂家属院被告人刘站立家客厅餐桌上搜出一盒红色铁盒“铁观音”茶叶并扣押、拍照。 4、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经刘站力辨认,确认盒装茶叶是其在夏邑县孔祖大酒店对面“足疗城”门口车内盗窃的物品。 十八、2012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刘站力在“中州快捷”宾馆门口作案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刘站力供述。2012年11月22日凌晨,我带着假发、口罩和一包作案工具,到县府路东段路南“中州快捷”宾馆东侧准备作案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2、抓捕经过。证明2012年11月22日凌晨3时许,夏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刑警巡逻至县府路东段“中州快捷”宾馆门口时,发现一名男子正在对车辆实施作案。三位民警将其抓获,经盘问该男子叫刘站力。 3、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明夏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刑警扣押刘站力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及在其家搜出的盗窃物品。 认定本案事实的综合证据: 1、夏邑县烟草专卖局卷烟核价表一份。证明批发价格芙蓉王(硬)一条206元;中华(软)一条550元;中华(硬)一条360元;玉溪(软)一条190元;黄金叶(云台山)一条530元。市场价格芙蓉王(硬)一条230元;中华(软)一条770元;中华(硬)一条450元;玉溪(软)一条220元;黄金叶(云台山)一条600元。 2、证人侯X(刘站力之妻)证明。刘站力一段时间都不回过家,不敢问他的事,他干啥事都不清楚,去那里也不敢问,不敢翻动他的东西。夏邑县公安局刑警在其家搜出的物品不知道从那里来的,不是其家的物品。 3、夏邑县人民法院(2012)夏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刘站力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6月29日投案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站力的个人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站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用消防锤砸车窗玻璃的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52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辨称,关于本案盗窃物品数量、价格不客观,应认定为12万元的辨解观点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站力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盗窃罪,应当撤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部分,与盗窃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2)夏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刘站力宣告执行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刘站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纳),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冉 伟 审 判 员 穆全宏 审 判 员 姬 瑛
二O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