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胜飞与赵广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 吴胜飞与赵广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1:25:32 |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滑万民初字第78号 |
原告吴胜飞,男。 委托代理人邢红艳,滑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赵广伟,男。 原告吴胜飞诉被告赵广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3年2月20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胜飞的委托代理人邢红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广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胜飞诉称:2011年,原告跟随被告在其承包的工地工作,工程完工被告支付部分工资后,仍欠原告工资人民币11 400元未付,被告于2012年2月8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并称在2012年农历8月底结清所欠工资。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人民币11 400元,涉诉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赵广伟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前原告吴胜飞就跟随被告赵广伟,在被告承包的工程工地上工作,工程完工被告支付部分工资后,经结算,欠原告工资人民币82 00元未付。2011年在被告承包的石家庄市东开发区花香漫城小区工地,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人民币5 560元。2012年2月8日,被告赵广伟给原告吴胜飞等工人出具所欠工资总清单2份,一份清单显示“今欠以下工人工资余款名单如下:……吴胜飞8 200元,……(其他工人名字及工资数额略),并于2012年农历八月底全部结清,赵广伟,2012年2月8日”。另一份显示“今欠以下工人工资名单如下:……吴胜飞5 560元,……(其他工人名字及工资数额略),并于2012年农历八月底全部结清,赵广伟,2012年2月8日”。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13 7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人民币2 360元,剩余人民币11 400元被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和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赵广伟书写的欠条2份予以证实,综合全案情况,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赵广伟欠原告吴胜飞工资人民币11 400元,有被告赵广伟书写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广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吴胜飞工资人民币11 400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元,由被告赵广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睢明合 审 判 员 李国勇 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迎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