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金亮与鲁建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扶沟县人民法院
2016-07-08 21:28
白金亮与鲁建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20 11:25:36
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扶民初字第749号

    原告白金亮(白亮),男,汉族,1974年4月15日生,高中文化,住郑州市。

    被告鲁建农,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生,大专文化,住扶沟县。

    原告白金亮诉被告鲁建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穆继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金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建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2月及10月份被告两次向我借款共50万元,陆续偿还后下余243600元,于2013年3月18日重新给我出具借条一份,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为此,特诉至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借条是我所写,但我暂无能力偿还。

    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有: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证明借原告现金243600元。被告对证据无异议。

    经庭审,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3年3月18日,被告鲁建农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白亮现金贰拾肆万叁仟陆佰元整(243600元)借款人鲁建农2013年3月18日”。被告鲁建农承认该借款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鲁建农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鲁建农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欠原告白金亮的借款243600元。被告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8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被告执行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穆 继 敏

    

                                二0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雪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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