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禹州市恒发水泥熟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张俊玲工伤行政确认一行政裁定书
| 上诉人禹州市恒发水泥熟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张俊玲工伤行政确认一行政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1:42:00 |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行政裁定书 |
| (2013)许行终字第22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禹州市恒发水泥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晓群,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袁海涛,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拓业,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俊玲,女,50岁。 上诉人禹州市恒发水泥熟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张俊玲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禹州市恒发水泥熟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伟、委托代理人周晓群、被上诉人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拓业,原审第三人张俊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杰 审 判 员 袁 野 审 判 员 刘德荣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静(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