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有与卢战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李景有与卢战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1:47:18 |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中民二初字第1258号 |
原告李景有,男,64岁。 被告卢战争。 原告李景有与被告卢战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景有诉称,2011年6月17日,被告以做业务为由向原告借人民币24万元,约定到期后,被告迟迟未还,原告多次催促未果,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民诉法第119条之规定,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4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符合起诉的条件之一为“有明确的被告”,而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并未提供被告卢战争居住的详细地址及身份情况,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景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煜 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戴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