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友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 上诉人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友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2:29:45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三终字第68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中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巧玲,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友文,男,汉族,1967年12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左林源,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友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2)惠民二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巧玲,被上诉人王友文的委托代理人左林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2)惠民二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华伟 审 判 员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二○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邱 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