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田楠楠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 被告人田楠楠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2:01:06 |
| 夏邑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夏少刑初字第98号 |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楠楠,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夏邑县济阳镇。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1月26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3年2月27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商丘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已和解、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楠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楠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田楠楠无证驾驶豫NKN978号轿车沿夏邑县二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亚龙湾酒店门前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驾驶人寇xx(18岁)和乘车人刘xx(16岁)受重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楠楠驾车逃逸。经夏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田楠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3月5日,被告人田楠楠亲属分别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田楠楠赔偿寇xx各项费用共计115709元,赔偿刘xx各项费用共计84291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楠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且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楠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内容一致。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寇xx的陈述。那天晚上10时左右,我驾驶两轮电动车载着刘xx回家,行驶到亚龙湾酒店附近时不知怎么发生的事故,等我醒后已在医院里。 2、被害人刘xx的陈述。2012年10月28日22时许,我乘坐寇xx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回家,行驶到亚龙湾酒店附近,不知怎么发生的事故,我醒来已在医院里。 3、证人田一x的证言。2012年10月28日22时许,田楠楠驾驶我的豫NKN978号轿车沿二环路由东向西行驶。我和陶学习当时在车上坐着,行驶至亚龙湾酒店附近时,我看到车前方有两辆电动车同方向行驶,就喊刹车,田楠楠踩住油门了,撞住一辆电动车,两个人摔倒在地,并将电动车拖行几十米。后我们下车,我拨打了急救电话,田楠楠就开车跑了。 4、证人田二x的证言。2012年10月29日上午,我二儿子田楠楠回家告诉我2012年10月28日晚上他驾驶田一x的车在县城撞住人跑了,我让他投案,他没去。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有关情况。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田楠楠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寇xx、刘xx不负事故责任。 7、诊断证明书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寇xx、刘xx的受伤情况。寇xx右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右侧额颞叶硬脑膜下血肿,脑挫伤,颅骨骨折;刘xxL1、2双侧横突及L3横突骨折,脾破裂行切除术。经鉴定,寇xx、刘xx的损伤均属重伤。 8、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2月27日10时,被告人田楠楠在商丘车站被抓获。 9、被告人田楠楠的供述。2012年10月28日夜10点多,我无证驾驶田一x的轿车与田一x、陶学习一起回济阳,行驶到二环路亚龙湾酒店门口时,对面驶来一辆大车,车灯很刺眼,我就放慢车速。大车过去后,我看见前面有人,就踩刹车,结果踩住油门了,我听到“咚”的一声,感觉撞住前面的人了。我将车靠边停下,我们三人下车,看见撞的是一辆电动车上的两个人,我就开车走了。 10、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田楠楠截止到案发时没有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1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及赔偿凭证,证明被告人田楠楠分别与被害人寇xx、刘xx达成调解协议,田楠楠赔偿寇xx各项损失115709元、赔偿刘xx各项损失84291元,寇xx、刘xx对田楠楠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任何法律责任。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田楠楠的出生日期及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够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楠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楠楠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了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其任何法律责任,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楠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姬凤云 审 判 员 彭秋丽 人民陪审员 李新华
二O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