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孟祥磊犯拐卖儿童罪一案
| 被告人孟祥磊犯拐卖儿童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2:01:56 |
| 夏邑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夏少刑初字第99号 |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祥磊,曾用名孟祥松,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赵屯镇。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2年6月2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2013年4月19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抓获归案,同年4月2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祥磊犯拐卖儿童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朝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祥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1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孟祥磊采取欺骗手段,将夏邑县歧河乡刘小庙村刘暗楼组村民胡xx与其前夫所生的孩子刘xx(两岁)带至夏邑县曹集乡曹西村许庄组村民许xx家中。经许xx之妻谭一x介绍,被告人孟祥磊以10000元的价格将刘xx卖给夏邑县胡桥乡桥南村村民杨xx。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许xx、王xx、谭二x、杨xx、孙xx、谭一x证言;3、被害人胡xx陈述;4、被告人孟祥磊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祥磊采取欺骗手段,将他人的孩子卖与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孟祥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内容一致,并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孟祥磊的户籍证明,证实孟祥磊年龄、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 2、被告人孟祥磊的供述。2012年2月份,我与胡xx在网上认识了。在和她交往期间,胡xx与她丈夫离婚了。我想和胡xx结婚,但胡xx与她前夫的孩子由胡xx抚养着,是个男孩,我不想要这个孩子。2012年4月份,我带胡xx和孩子到网友许xx家玩。我瞒着胡xx给许xx夫妻说,这个孩子是我与胡xx生的,我家里还有个小孩,不想要这个孩子。许xx妻子说不想要了可以把孩子给别人,别人还会给钱,我就产生了卖掉这个孩子的念头。第二天,我在街上遇到许xx的妻子,她问我小孩给人家吗,我问她有人要吗,她说人家都在那等着来。2012年4月12日下午二三点钟,我给胡xx说没钱了,要找许xx借钱,然后我和胡xx一起抱着她的孩子乘出租车到曹集乡街上的十字路口。我对胡xx说:“你在车上等一会,我去借钱。”我抱着孩子来到我朋友许xx家,把孩子交给许xx的妻子,许xx的妻子给我10000元钱。拿到钱后,许xx骑摩托车把我送到三环路口的加油站,我害怕胡xx找到我,就坐车去商丘了。 3、被害人胡xx陈述。我来报案,我的孩子被孟祥松抱走了。孩子是我和前夫生的,两岁了,是个男孩。孟祥松是我认识的网友,他说他家是砀山的,还带我去砀山玩过一次。今天下午三点多,孟祥松让我跟他一起去他的朋友家借钱。我们一起乘出租车到曹集乡街上的十字路口,他下车的时候把我的孩子抱走了,他让我在车上等。十分钟之后,孟祥松用他朋友的手机给我打电话让我别急,等十来分钟。一会儿他又打电话说再等会,就这样一直打电话让我再等他一会儿。他走一个多小时后,我看他还没有回来,就打他朋友的电话,他朋友说刚骑摩托车把他和孩子送到东三环的加油站。 4、证人许xx证言。2012年4月12日下午一点多,我接到孟祥松的电话,他说他与他女朋友胡xx的孩子快两岁了,他不想要了,问我能否找到要孩子的人家,把孩子送人。我把情况告诉了我妻子谭一x,让她问一下。谭一x又把这个情况告诉了她妈妈。下午五点多,孟祥松打电话说他和胡xx在曹集乡街上,我把他们接到家里吃饭。期间,孩子一直喊孟祥松爸爸,喊胡xx妈妈,当天他们就在我家住下了。第二天早上,我岳母和两个三十多岁的人(应该是一对夫妻)来到我家,我就出去了。下午四点多我回家,孟祥松自己抱着孩子来到我家,一会儿,他跟我妻子谭一x一起抱着孩子出去了。等到五点多,谭一x给我打电话,让我骑摩托车把孟祥松送到车站。我在刘枣园路口接到孟祥松,把他送到三环路加油站,孟祥松就让我回去了。 5、证人王xx证言。前几天傍晚,我到我儿子许xx家,看到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带一个孩子在许xx家吃饭,许xx说是他砀山的朋友。第二天中午,我和我丈夫在村南碰到儿媳谭一x,还有谭一x的妈妈,她们和几个人在说话。我丈夫让我去问问他们在干啥,我到后听到他们在说把小孩给人家的事。我到许xx家,看到那一男一女和小孩在屋里玩。我问那个男的:“那么好的小孩你咋舍得给人家?”那个男的慌忙阻止我。我去其他屋了,那个男的跟过来说:“你别守着她(指那个女的)说,她难受。”我说:“你把小孩给人家就不难受了?”我又说了他几句,他就带那个女的和小孩子走了。 6、证人谭二x证言。几天前我村的谭一x的妈妈问我弟弟要小孩吗,我妈妈说不要,我老公杨广州说他胡桥有个亲戚想要小孩。杨广州就联系他的亲戚,他亲戚说要,我和杨广州就到谭一x家看小孩。在谭一x家我看到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带一个二岁左右的小孩,那个小孩很好,长得像那个女的,小孩叫他们俩爸爸妈妈。我问谭一x他们什么关系,谭一x说他们是网友关系。我问谭一x他们为什么卖小孩,谭一x说他家还有个媳妇快生了,把小孩卖掉给这个媳妇买房子。当天下午三点多,给过10000元钱,我们把小孩抱走了。 7、证人杨xx证言。我大儿家的两个儿子都有毛病,我就想给他们操心要个小孩,我把这事给我们的亲戚都说了。今年农历3月22日,我侄媳妇说给我们要了一个二岁男孩,小孩子在曹集乡许庄村。我和我大儿媳妇就坐车到我侄媳妇家,我侄媳妇又与我们一起到曹集乡许庄村的那一家。我在路上站着,我儿媳妇到那家去看小孩,一会儿就回来了。我儿媳妇说那家的媳妇说小孩的父母带小孩去县城玩了,下午三点才回来,我们就在那儿等。下午五点多,我们见到小孩的父亲。我们怕他以后找我们要小孩,我们一直没说话,也没有给他见面。他给我侄媳妇说要20000元,我侄媳妇说给他10000元,我儿媳妇与我丈夫打电话让送10000元钱,我丈夫带12000元钱过来,我们把10000元钱直接给了那家的媳妇,那家的媳妇数了一下交给了小孩的父亲,我们就带小孩回家了。 8、证人谭一x证言。前几天的一个下午,我丈夫许xx的一个网友孟晓松(网名,即孟祥松)和一个女的(胡xx)还带一个小孩,要住我家,孟晓松说他们没结婚一直同居二年多了。第二天早上,孟晓松说他准备将小孩交给其他人领养,叫我们帮忙找个好人家收养,别让小孩受苦。我想到我娘家的谭二x姐结婚多年没有小孩,我就给谭二x的妈妈联系,随后谭二x过来看过小孩,嫌小孩大没要。孟晓松从我家借200元钱带小孩去县城了,走之前他让我再帮忙找个人家。后来我妈妈打电话说谭二x的表嫂家想要个小孩,我让他们过来看看。中午12点多,谭二x的表嫂过来看小孩,我说小孩去县城了,下午三点回来,他们就在路上等。一个多小时后,孟晓松自己抱着孩子回来了。他说胡xx在汽车站等他,她不想看到孩子被人家抱走。谭二x表嫂这边的人看过孩子后,孟晓松说孩子抚养这么大,多少给点奶粉钱。谭二x问孟晓松要多少钱,孟晓松说要10000元,谭二x表嫂就让她公公送10000元钱过来。在我们村北的路上,我接过谭二x表嫂递过来的10000元钱,转手交给孟晓松了。孟晓松接过钱,把小孩交给谭二x表嫂那边的亲戚了。许xx把孟晓松送到县城三环路,孟晓松就走了。孟晓松说他家是砀山的,他爸爸卖瓦,他的真名叫孟祥磊。 9、证人孙xx证言。三四天前,我儿媳谭二x说有个小孩二岁了,问我们要吗,我说不要,看他表叔是否要。我和谭二x一起来到曹集乡许庄村“秋”(指谭一x)的婆婆家。我问“秋”:“是他的小孩吗,他真心给吗?”“秋”说:“他给他家人商量好了,这个男的家里有媳妇,这个小孩是他与这个女的生的,男的想把这个女的甩了,所以把小孩送人。”我问小孩是他亲生的吗,“秋”说是他亲生的,她还看见那个女的给小孩喂奶。下午3时许,我给胡桥的庞全福打电话,庞全福的母亲(我姑姑)就租车过来了。我和我姑姑去见小孩,我们给“秋”说要这个孩子,看他家怎么说。“秋”说他给他媳妇商量好了,要10000元钱,我姑姑当时就同意了。一个小时后,我姑姑家人送来10000元钱,我姑姑把钱交给“秋”,“秋”点后交给了卖小孩的男的,那个男的接到钱后就走了,当时没见小孩的母亲。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祥磊以出卖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将其女友胡xx的孩子卖与他人,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孟祥磊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祥磊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4日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姬凤云 审 判 员 彭秋丽 人民陪审员 李新华
二O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