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怀堂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被告人刘怀堂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2:02:33 |
| 夏邑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夏少刑初字第102号 |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怀堂,男,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夏邑县火店乡赵庄村。2013年7月7日因涉嫌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被夏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7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怀堂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朝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怀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6日16时30分,被告人刘怀堂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夏芒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到北镇乡蒋古洞村时,与其前方同向行驶的武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刘怀堂、武xx二人受伤。经鉴定,被告人刘怀堂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5mg/100ml。经夏邑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怀堂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怀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判处。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一致。另查明,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刘怀堂与被害人武xx达成协议,赔偿武xx医疗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2000元,武xx谅解刘怀堂,不再要求追究刘怀堂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怀堂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怀堂的户籍证明、协议书、收到条、血液检验报告书、被害人武xx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怀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怀堂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怀堂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7月7日起至2013年8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彭秋丽
二O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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