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玉杰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王玉杰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4:16:54 |
| 开封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开刑初字第177号 |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玉杰,男,1979年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3月1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3月2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刑诉【2013】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郭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玉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3日上午9时许,开封县袁坊乡府君寺村村民高X等人前往袁坊乡前孙府庄村北地看其村里的地,被告人王玉杰及其父亲王XX与高X发生矛盾,王玉杰用菜刀将高X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高X的伤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王玉杰已与被害人高X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玉杰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高X的陈述被王玉杰砍伤的事实经过,证人高XX、刘X高XX、王XX分别证明王玉杰被砍伤的事实,抓获证明、被告人辨认作案工具笔录、扣押作案工具扣押物品清单、调解协议书、收到条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玉杰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玉杰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对被告人王玉杰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玉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郭庆霞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解文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