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凯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王凯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4:11:50 |
| 开封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开刑初字第166号 |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凯,男,生于1987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4日被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1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2年9月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南9月16日被监视居住,后在逃,2013年6月1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法院决定,2013年6月2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刑诉[2013]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凯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9日13时许,被告人王凯窜至开封县黄龙园区翟寨村委王胖庄村王XX家,翻墙跳入院后,将东间桌子下面小纸箱里放着的小红布袋内的一元硬币25个盗走。后又窜至该村白XX家,翻墙跳入院中,正准备撬开厨房门时,被下地回家喝水的白XX发现,被告人王凯逃跑时,被该村民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凯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失主陈述,现场照片,扣押被撬开的三环锁、被盗硬币、串条清单及发还清单,判决书,羁押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凯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凯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十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凯的刑期自2013年6月17日起扣除原被羁押 8日至2013年1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庆霞 二O一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鹏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