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金金诉被告韩西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原告郭金金诉被告韩西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4:20:32 |
|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兰民初字第875号 |
原告郭金金,女,1988年12月17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兰考县城关镇防疫站后街8号,身份证号码:410225198812170023。 委托代理人孟凡新,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韩西磊,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城关乡后九甲村93号,身份证号码:410727197610063225。 原告郭金金与被告韩西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铁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金金委托代理人孟凡新、被告韩西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兰考县县城卖衣服,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被告对原告说她认识的人多,可以让别人销售原告的衣服。原告的父亲郭学政开车先后分三次给被告送去衣服191件,衣服不论大小,价格是每件50元,共计款9200元,在第一次给被告送衣服时,被告因没有钱,便自愿将豫BKX003松花江面包车一辆让原告父亲开走,并将其身份证、驾驶证一并交给了郭学政,作为抵押。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所欠衣服款92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根本不是事实,我也不欠原告款。我卖过原告的衣服不错,原告的父亲郭学政一共给我送了60件衣服,每件25元,款项早已结清,原告说我欠她衣服款,她得有证据。豫BKX003松花江面包车是郭学政从我住的小区偷开走的,有视频为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金金在兰考销售服装,被告韩西磊与原告有业务往来。后双方因买卖服装发生纠纷,原告称被告欠其服装款9200元未付,诉讼来院,被告辩称经原告父亲郭学政仅购买原告服装60件,且款已付清。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郭金金诉称被告韩西磊欠其衣服款9200元,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也没有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金金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原告郭金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铁伟 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新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