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吾德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马吾德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4:31:48 |
| 开封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开刑初字第193号 |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吾德,男,1961年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05月1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05月1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刑诉[2013]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吾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0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0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左建国、郭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吾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吾德于2013年05月10日21时45分,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B57285的小型轿车,沿21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开封县杜良乡埽街村黄河大堤交叉口处时,,被开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马吾德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8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吾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马吾德的供述、血醇检验报告单、户籍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测试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吾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吾德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吾德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吾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培德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倩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