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永胜、朱永军、姚杰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朱永胜、朱永军、姚杰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4:25:27 |
| 开封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开刑初字第184号 |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永胜,男,1976年生。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2月1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3月2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永军,男,1974年生。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2月1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3月2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杰,男,1977年生。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2月1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3月2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刑诉【2013】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永胜、朱永军、姚杰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永胜、朱永军、姚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朱永军、朱永胜兄弟几人在罗王高辛庄村走亲戚喝过酒后回家,在罗王乡高辛庄村西南地因让路过车与杞县泥沟乡的李XX、李XX发生纠纷,朱永军、朱永胜对李XX和李XX进行殴打,朱永胜还打电话叫来高辛庄村的姚杰等十几人,被告人姚杰到现场后又对李XX和后来赶到现场的秦XX进行谩骂和殴打。经法医鉴定:李XX、李XX、秦XX的伤均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永胜、朱永军、姚杰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李XX、李XX、秦XX的陈述,证人李X、李XX、李XX、贾XX、李XX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开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协议书、收到条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永军、朱永胜、姚杰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属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永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朱永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姚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庆霞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鹏飞 |